银保监会: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中新经纬1月14日电 银保监会14日在官网公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银保监会称,《办法》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银保监会介绍,《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统筹规范监管。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

  二是明确总体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

  四是明确管理责任。压实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丰富监管措施。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对违规人员可以采取行业通报、责令机构予以问责等措施。

  在关联方识别认定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采取直接认定和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界定关联方范围,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根据重要性和风险大小,对关键关联方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主要股东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同时,将子公司纳入关联方,防范借道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风险。将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纳入关联方,防范大股东通过隐性持股多家银行股份,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

  在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在管理机制、穿透识别、资金来源与流向、动态评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全面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一是针对管理中面临的关联关系隐蔽,关联交易结构复杂,规避监管手段多样等问题,要求机构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动态监测交易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

  二是强化机构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风险管控,要求机构明确管理机制,对其控股子公司与机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管理,明确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三是有效发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用,建立日常管理机制,要求机构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加强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

  四是提高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水平,机构在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同时,要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强化大数据管理能力。

  五是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将公司网站和年报两个渠道作为抓手,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六是强化内部问责,明确机构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违规人员进行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新经纬APP)

【编辑:郭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