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薪酬有关!公募基金业绩“参照系”将全面升级

  中新经纬1月23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23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产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督促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业绩比较基准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是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

  三是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运用等行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四是严格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在《指引》的起草说明中,证监会介绍,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一般由指数、合约价格、利率等要素构成,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从功能作用看,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公募基金在业绩比较基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仅在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监管规则有零散要求,约束力不强。二是多数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三是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中新经纬注意到,《指引》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充分体现基金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主动权益类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中新经纬APP)

【编辑:付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