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电商法规定 洋码头被责令限期改正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1日电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日披露信息显示,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内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眼查App信息显示,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在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章飞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物流信息技术的开发、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等。(中新经纬APP)

【编辑:吴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