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16日电 “中国民政”微信号16日消息,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近日联合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边界、实施评比表彰项目的行为规范和禁止情形等。
《办法》明确,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方面,《办法》要求,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办法》提到,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以下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一)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展示交流、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开展的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达标考核;(三)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劳动竞赛等比赛竞赛;(五)改革试点、试验、先行等工作。
此外,《办法》明确,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以下相关活动:(一)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二)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和类似含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三)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四)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五)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六)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七)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中新经纬APP)
【编辑:郭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