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8月27日电 官方发文明确,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
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了三点内容:
一、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到期未完成转型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予以关闭,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通知施行后不再设立外汇商品免税店。
三、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适用《办法》。
根据《办法》,市内免税店的布局应当根据出入境旅客流量,结合区域布局、城市商业设施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所在地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情况和行政运行成本,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等要求。
设立市内免税店的城市、数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办法》明确,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食品、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母婴用品、首饰和工艺品、电子产品、香化产品、酒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
根据《办法》,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海关关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旅客将所购免税商品携带出境后,再次携带进境的,按照进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税。
需要明确的是,旅客是指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即将于60日(含)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中新经纬APP)
【编辑:付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