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官宣“牵手华为”实际未签!中坚科技及董事长吴明根等被通报批评

  中新经纬8月31日电 在文件未用印的情况下,向市场释放“与华为签署合作备忘录”的不实信息,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及董事长吴明根等3人被通报批评。

  8月31日,深交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显示,根据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处罚字〔2026〕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中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中坚科技在2024年年度报告的“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中坚科技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深交所指出,中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7.1.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中坚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副总经理鲍嘉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坚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坚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戴勇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坚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相关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戴勇斌,副总经理鲍嘉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天眼查APP显示,中坚科技是一家以从事专用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2015年12月9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业绩方面,202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01亿元,同比增加39.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1.47万元,上年同期为5105.74万元。

  对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转亏,中坚科技称,受研发费用大幅增加的影响。公司上半年研发费用1.39亿元,同比增加257.13%。

  二级市场上,中坚科技31日收涨4.85%报77.81元/股。(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