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隐瞒代持协议11年,合力科技及实控人樊开曙等被警示

  中新经纬9月4日电 因相关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合力科技及实控人樊开曙等被警示。

  合力科技9月4日盘后公告,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樊开曙、樊开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樊开曙作为合力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于2015年2月18日与马绪飚签订协议,约定将樊开曙持有的100万股合力科技的股份按10元每股转让给马绪飚。马绪飚按约定支付转让款500万元,由樊开曙代为持有对应合力科技原始股份50万股。后经人民法院认定樊开曙、马绪飚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及代持关系,但该法律关系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上述代持股份事项直至2025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导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2017年上市以来至2025年半年度报告期间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宁波证监局指出,合力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樊开曙作为合力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5年至2025年期间,历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樊开源作为合力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上述协议签订事项,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披露,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合力科技、樊开曙、樊开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合力科技202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股东施良才(持股8.99%)、樊开曙(持股4.43%)、施元直(持股7.17%)、樊开源(持股2.75%)、施定威(持股1.8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其中,施良才与施元直为兄弟关系,施定威为施元直之子,樊开曙和樊开源为兄弟关系,樊开曙和樊开源为施元直妻弟,蔡振贤(持股1.34%)为施良才与施元直的外甥。

  2026年中报还提到,樊开曙与马绪飚于2015年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樊开曙向马绪飚转让100万股公司股份,10元/股,资金到位起生效。马绪飚向樊开曙支付了500万元。樊开曙向马绪飚返还了600多万元。双方就《协议》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代持等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股权代持因违反规定应归于无效。并判决:1、解除股权转让协议;2、樊开曙将50万股股份变现给付马绪飚;3、樊开曙向马绪飚支付其他款项。樊开曙未将签署《协议》事宜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其持股信息不准确。目前,樊开曙正积极与相关方协商解决方案。若上述事项后续未得到妥善解决,可能导致股份被强制过户、司法拍卖等风险情形发生。目前前述50万股股票已被法院冻结。

  据天眼查APP,合力科技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2017年12月4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业绩方面,2026年上半年,合力科技实现营业收入2.85亿元,同比减少9.3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5.46万元,上年同期为984.92万元。

  合力科技称,公司2026年上半年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及受汇率波动影响,导致公司出现较大汇兑损失,对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二级市场上,合力科技4日收跌0.97%报13.22元/股。(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