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就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征意见: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

  中新经纬11月20日电 财政部网站20日公布《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项目,供采购人参考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氢能)汽车。

  《标准》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4〕269号)有关规定,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对本标准所列的技术、服务内容及标准等内容作必要的调整,但不得超出实际需要。

  同时,《标准》提出,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进行验收,车辆品牌、型号、版本需与制造商公布的品牌、型号、版本一致,车辆的各项参数、配置按制造商公布的标准配置(含为满足采购需求自行选装的配置)。

  此外,《标准》提到,财政部国库司将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适时动态更新本标准涉及新能源汽车中的配置、性能、安全与质量等指标。(中新经纬APP)

【编辑:郭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