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中央商场及董事长等3人收警示函

  中新经纬11月21日电 中央商场21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指出,中央商场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江苏证监局认定,中央商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祝珺、董事会秘书李尤、财务总监金福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央商场、祝珺、李尤、金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中央商场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严格整改。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中央商场称,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央商场官网介绍,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36年,近年来,集团通过新建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先后在江苏、安徽、河南、山东、湖北等地发展了18家分店,均已成为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商业体。

  财务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中央商场实现营业收入16.29亿元,同比下降9.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5353.79万元,上年同期为净亏损2561.80万元,亏损同比扩大。

  二级市场上,截至11月21日收盘,中央商场跌停,报3.51元,最新市值40亿元。(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