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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规范互联网人身险业务:非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

2021-01-07 13:48:17 澎湃新闻

  银保监会拟规范互联网人身险业务:非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在业内征求意见。

  1月6日,澎湃新闻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近日向各银保监局、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条件、运营能力、专属产品范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所谓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通知》指出,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对于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通知》提出,其应具备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体系也是《通知》对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险企提出的要求。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应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0%;且应为消费者自主购买、自助服务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可应消费者要求在线提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咨询和服务,交流页面实时展示所属保险机构及客服工号。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考核指标挂钩。

  针对产品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就产品范围而言,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除了产品名称要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知》还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预定费用率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显示,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三是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五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

  此外,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知》提出了过渡期安排。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自本通知下发后第二个季度开始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协助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编辑:代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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