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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等七类机构属金融机构 “不适用4倍LPR”能松口气了?

2021-01-15 22:03:5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15日电 (魏薇)15日,中新经纬记者从多个信源了解到,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有一种多年媳妇熬成婆的感觉。”一位业内人士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一直是行业发展的痛点,此次批复也意味着小贷等地方金融组织暂不适用于4倍LPR上限。不过市场真的能松一口气了吗?

  小贷公司等七类组织属金融机构

  最高法在批复中指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在我看来,这个批复最珍贵的是确认了七类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构的身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在接受中新经纬记者采访时指出。

  肖飒介绍,此前涉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诉讼均按照民间借贷来进行,因此在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发布后,这些机构也很担心会受4倍LPR上限的影响,一直在组织讨论。

  她表示,从批复来看,最高法提到“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也就是说从法律的统一性角度出发,尊重行政监管机构的权利范围和意见。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最高法的批复总体上遵循了一个原则,即民间借贷新规针对未纳入监管的借贷行为,有监管部门就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现在这七类机构视同为金融机构,那么也就要执行央行关于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董希淼认为,该批复有助于此类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结合机构自身的成本和风险来进行灵活定价,有助于增加金融机构供给信贷资源的积极性,通过增加金融供给,充分的市场竞争,最终有助于贷款利率下行,更好地发挥在多层次信贷体系中的作用,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大众客户。

  “不过,小贷公司等的法律地位,还是有争议的。”董希淼指出,此批复仅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等将按金融机构规制利率,并不等于小贷公司等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

  中新经纬记者注意到,湖南省金融监管局近日披露,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等,近期到该局调研时介绍,2021年将主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下称《非存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三部监管立法的出台。其中《非存条例》,将“主要解决小贷和典当的立法基础问题”。董希淼认为,《非存条例》对小贷公司等的法律地位或将予以进一步明确。

  此外,由于该批复是最高法给广东省高院的批复,是否全国适用也引发关注。中新经纬记者了解到,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夏伟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这是以批复形式发送的司法解释,其效力应适用于全国,而非广东一地。肖飒则认为,倘若是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之批复,就应该节省司法资源,其他省市自觉遵守此批复即可。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有司法保护上限?

  既然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么在司法判决中,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否仍有司法保护上限?

  中新经纬客户端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发现一份《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的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该份判决书中写道,原告深圳农商银行在计算最低还款额时,将上一期的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利息均计入,并以此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上述计算方式将导致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的收取可能超出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不支持。

  对此,肖飒认为,原则上讲金融机构的利率是浮动的,是根据机构自己的专业判断进行变动的,司法是救济,不宜过度干涉。

  她进一步分析称,2017年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该司法解释是针对金融机构涉诉而制定的,仍然现行有效,既然小贷公司等新加盟金融机构,就应当按照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上限保护。

  上述意见指出,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肖飒认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年利率也不应超过年化24%,否则将被调减。“2017年的金融监管和司法环境与当下不同,然而只要这个意见还现行有效,那么各地审判机关还是会尊重它。”肖飒说。

  “2017年最高法院曾明确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参照24%的民间借贷标准,现在民间借贷司法保护最高利率改为4倍LPR,金融借款的司法保护最高利率是否随之下调,确实存在争议。”夏伟表示。

  在夏伟看来,在现阶段或许会出现一些判决不统一的情况,有的法院可能会折中,会判决金融借款的利率可以突破4倍LPR又不突破24%。未来最高法院可能会就此问题再次进行明确。

  此外,也有人担心,小贷公司等机构的利率水平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上限的限制,是否会使小贷公司等沦为“高利贷”机构?对此,董希淼认为,这种担心似乎是多余的。金融机构利率由央行规制,央行仍然通过自律机制、窗口指导等方式加强管理和引导。从实践看,金融借贷利率总体上是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笔金融借贷利率都必须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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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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