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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原行长朱小黄:“失去监管的繁荣并不是真正的繁荣”

2021-01-16 20:40:0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16日电 (王全宝)1⽉4⽇,作为年度⾦融系统最⾼级别的会议——“2021年中国⼈⺠银⾏⼯作会议”释放出的消息显示,持续防范化解⾦融风险仍是重要议题之⼀。

  该会议明确强调:“加强互联⽹平台公司⾦融活动的审慎监管。”“抓紧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强化⽀付领域监管,个⼈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严禁⾦融产品过度营销,诱导过度负债。”

  随着2020年年底某⾦融集团被暂停上市,中国⾦融监管迎来了新⼀轮强监管。作为创新,互联⽹⾦融平台从诞⽣之⽇起,创新与安全的争论就如影相随。

  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不可忽视的是,⼀些⾦融监管的内涵外延还尚需进⼀步界定,某些⾦融监管的机制仍需要进⼀步完善。

  中信集团原监事长、中信银⾏原⾏长朱⼩⻩在接受中新经纬专访时认为,中国的互联⽹⾦融⾏业健康的创新和发展,良好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互联⽹⾦融的风险有⼀个完整地、科学地认识。

  互联⽹⾦融的繁荣存在很⼤的泡沫性

  中新经纬:早在2013年互联⽹⾦融刚刚起步之初,你曾撰⽂提出“要认清互联⽹⾦融的本质”。七年多过去,你如何看待这些年来互联⽹⾦融⾏业的发展?

  朱⼩⻩:不可否认,互联⽹⾦融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和⽣态。与传统⾦融相⽐,P2P带来了便捷;众筹带来了更⾃主的投资选择;⽹络贷款利⽤数据判断风险,提⾼了效率和满⾜中⼩客户的商业需求;⽹络⽀付提供了⽐传统银⾏更便捷、更多样的⽀付终端⼯具。

  虽然互联⽹改变了⾦融⽣态,尤其是渠道的拓展和交易⽅式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也⽆法改变⾦融的基本功能。所以,像已经出现的P2P、蚂蚁⾦服,其实背后归根结底还是融资、⽀付、理财功能的不同表达,都是收益和风险的关系处理。

  不可忽视的是,互联⽹⾦融这些年的确也出现了⼀些问题,积聚了很多风险,亟待规范。

  互联⽹交易在带来效率的同时,与传统交易⽅式相⽐,由于监管缺失省略了很多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造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这对于传统市场长期形成的市场准⼊、产品安全、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则形成了挑战,与不承担这些交易与风险成本的互联⽹企业相⽐,那些遵守监管规则的企业要付出更⼤的经济成本,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另外,互联⽹⾦融企业的价值实现⽅式也需要纠偏。他们常常不重视企业的现⾦流,主要靠⽔分很⼤的点击率作为估值依据,使得互联⽹⾦融的繁荣存在很⼤的泡沫性。

  中新经纬:互联⽹与⾦融的快速融合促进了⾦融创新,同时也出现了⼀些伪创新、假创新,在⾦融创新的同时,如何防范化解⾦融风险呢?

  朱⼩⻩:在互联⽹⾦融发展中,⼈们注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注重交易的完成和效⽤的实现,却忽略了它的⾦融本质:资本约束、风险管理、⽀付安全、信息对称以及必需的交易成本。

  失去监管的繁荣并不是真正的繁荣。互联⽹⾦融的本质是⾦融⽽不是互联⽹,因此,应当全⾯适⽤现代⾦融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上的各类⾦融⾏为。运⽤《巴塞尔协议》,计量风险成本,提取拨备,识别风险、揭示风险、缓释风险。建⽴规则,强化风险体制,逐步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络⾦融监管,规范⽹络⾦融⾏为。

  中新经纬:那么,在互联⽹⾦融技术创新和⾦融安全之间该如何取舍与平衡?

  朱⼩⻩:互联⽹⾦融在拥抱创新的同时也需要监管,这样才能保证⾦融安全。创新和安全之间存在着需要取舍平衡的⽭盾关系,处理得好可以相互促进,处理不好就会互相制约。这种⽭盾是动态演化的,这就需要逆周期调节。即当创新带来的冲击⼒很强的时候,需要加强监管;当创新⼒⽐较弱的时候,监管环境可以适当宽松⼀些。

  中新经纬:去年可以说是⾦融科技的监管整顿之年,对2021年监管重点,你有何建议?

  朱⼩⻩:近⼏年,随着监管的收紧,在运营P2P从5年前的5000多家到目前仅剩3家,到2020年,蚂蚁集团暂缓上市,这说明⽬前国家对⾦融科技监管的⼒度在不断加⼤。

  未来对科技⾦融监管的主要⽅向应该是资本充⾜和反垄断。资本监管已经逐渐明朗。反垄断的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具体可以从两⽅⾯⼊⼿,⼀是由于具有市场⽀配地位的⺠营企业往往利⽤⾃身规模优势所带来的定价权来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我们可以采取约束它们定价权的⽅式来限制其规模优势,从⽽达到反垄断的⽬的。⼆是对于肆意进⾏横向、纵向、混合并购,破坏市场竞争的企业理应成为拆分对象,使他们对市场的⽀配性地位也就是独占权得到约束,尤其是互联⽹领域内拥有市场⽀配地位的⼤型⺠企。

  另外,过去⼏年⾦融科技市场投融资规模呈井喷式的增长,要警惕⾦融科技产⽣新⼀轮的泡沫,造成新的“⿊天鹅”“灰犀⽜”,应防⽌资本的⽆序扩张,维护公平竞争和⾦融市场秩序。

  系统性风险的间接影响、隐性影响更需要关注

  中新经纬:最近,你提出了“异度均衡”理论,该理论考虑了过去、现在和未来,把风险、机会成本等长期忽略的要素纳⼊到了均衡分析框架内。结合该理论,该如何理解互联⽹⾦融所累积的系统性风险呢?

  朱⼩⻩:异度均衡理论是刚刚形成的经济基础理论。也是风险原理的经济学应⽤。该理论以经济公平为前提,将过去、现在、未来看成⼀个统⼀的⼀以贯之的过程,从时间和空间的维度去考虑经济活动的显性损耗和隐性损耗,计量当代经济活动对未来的影响。

  从时间维度上看,根据异度均衡理论,我们不仅要关注当前互联⽹⾦融的风险情况,更要关注互联⽹⾦融给未来系统性⾦融风险埋下的隐患。

  近⼏年,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融企业不断暴雷倒闭,给整个互联⽹⾦融⾏业及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互联⽹⾦融还处于发展初期,除了当前不断曝出的这些风险事件,随着⾏业的不断发展,未来互联⽹⾦融累积的风险隐患更值得我们的注意。

  ⽐如信⽤风险⽅⾯,未来随着接⼊的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现有的⼤数据征信体系能否⽀持风险防控的要求是需要谨慎考量的。

  技术⽅⾯,技术推动互联⽹⾦融的发展,但技术的缺陷也带来了安全与技术选择层⾯的风险,未来随着互联⽹⾦融⽹络规模的不断延伸以及数据量的不断增长,技术如何保障系统以及数据的安全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操作层⾯,传统的⾦融业员⼯都是具备专业知识及系统培训的,未来互联⽹⾦融的发展能否匹配上有专业素养的从业⼈员,⾮专业⼈员由于合规意识、风险意识不⾜的交叉作⽤,容易导致操作风险事件。当互联⽹⾦融达到⼀定的规模,上述任何风险的暴发都将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从空间维度上看,异度均衡理论提示我们不仅要关注互联⽹⾦融本身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也要关注互联⽹⾦融风险的空间溢出效应,即互联⽹⾦融风险对市场其他主体的风险传染性。互联⽹⾦融通过与商业银⾏业务合作产⽣的资⾦往来渠道,经由互联⽹⾦融各业态平台,基于虚拟账户、⽹关账户与银⾏电⼦账户、存款账户、存管账户、备付⾦账户的捆绑结合等多种⽅式,将互联⽹⾦融的整体⾏业风险、服务对象风险、法律监管风险及技术操作风险传染⾄商业银⾏,引发互联⽹化的银⾏业系统性风险。

  此外,异度均衡理论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显性和隐性两⽅⾯的风险,所以除了互联⽹⾦融对系统性风险的直接影响/显性影响,更要关注其对系统性风险的间接影响、隐性影响。

  ⼀⽅⾯,互联⽹⾦融会通过互联⽹借贷、互联⽹基⾦、互联⽹⽀付等渠道对传统商业银⾏造成直接的冲击,挤占商业银⾏的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资产负债的结构性失衡、缺口风险以及⾦融⾏业顺周期性主导等因素加速了互联⽹化的银⾏业系统性风险的引发。

  另一方面,互联⽹⾦融通过改变货币供需、调节利率⽔平、刺激居⺠消费、带动经济增长等⽅式,对宏观经济中介变量产⽣影响,再由宏观经济中介变量间接冲击传统银⾏业,导致银⾏信贷扩张,加速宏观经济波动。银⾏信⽤创造功能急剧放⼤,货币预防需求下降,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减弱,最终也会引发互联⽹化的银⾏业系统性风险。

  产⽣于个⼈和隐私属性的数据需全⾯适当保护

  中新经纬:作为中国⾏为法学会⾦融法律⾏为研究会会长,从法律⻆度来讲,你⼜是如何看待⾦融科技公司所搜集到的个⼈⾦融数据问题?

  朱⼩⻩:在信息化社会,数据不仅仅是数据,也是重要的商业资源,由于⼤量的研究、开发、营销的依据源于⾏为端数据和⼈身端数据,流量平台开始做⾦融,导致个⼈信息安全成为当前所谓⼤数据业务风起云涌的牺牲品,消费者利益被损害,个⼈隐私被侵犯。

  随着数据商业资源价值的不断提升,社会公共数据和个⼈数据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的⼀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数据的权利问题便⽇益重要。尤其是对个⼈数据资源的争夺,已经在社会各个领域逐渐⽩热化,个⼈⽣活⾏为被纪录然后就成为企业可以出卖的资源,这在法律上意味着需要找到商业运⽤与个⼈权利之间的边界,法律的介⼊则成为必然。

  作为资源的数据应当形成产权,受到保护。但数据的虚拟性使得其在经济价值、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各⽅⾯的的权利设计都更为复杂。

  在法律权利上,数据涉及产权、⼈身权、安全保护等敏感的法律问题,如何使这些法律规定符合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客观实际和抽象规则,就需要界定虚拟与现实世界之间的交合区域和本质差异。

  中新经纬:那么,在产权归属上到底该如何判定呢?

  朱⼩⻩:⼀般来说,数据的纪录和⾤集都需要成本,所以也须遵从经济关系上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但数据同⼀般财产不同,数据具有通⽤性,同样的数据⾤集者众。同样的信息因不同的认知,数据的构成不同,效⽤也不⼀样,产权的形成依据也不⼀样。除了对价与认知来源不同,许多数据具有共享性,因此同实物产权不同的是,数据产权的排它性是有限制的,以⿎励社会数据资源的共享。

  任何具有个⼈特征即产⽣于个⼈的数据和隐私属性的数据则需要全⾯适当的保护,这类数据的权利设计主要是保护基于⼈身权的个⼈属性的数据不被滥⽤⽽使具体的个⼈受到侵害。

  个⼈信息作为⺠法上最新的概念,各国在⽴法上有很⼤分歧。然⽽,个⼈信息的法律内涵却通过很多国家长期的⽴法过程⽽逐步显现。⽬前,个⼈信息已经发展成为⼀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涉及个⼈信息保护的问题时,学术界经常使⽤“个⼈数据”“个⼈隐私”“个⼈信息”等概念,其法律界定世界各国的⽴法并不统⼀。采⽤“个⼈隐私”概念⽴法的有美国、以⾊列、加拿⼤等;采⽤“个⼈信息”概念⽴法的奥地利、英国等;采⽤“个⼈数据”概念⽴法的有德国、法国等。随着⼈们理论认识和⽴法实践的逐步深⼊,世界各国⽴法越来越多地使⽤了个⼈信息这⼀概念。

  个⼈信息的保护不是杜绝运⽤,⽽是要实⾏所有者同意有偿运⽤前提下的契约化运⽤。因此,⾸先需要明确数据的产权归属;其次需要明确数据的估值定价⽅式;第三要划定数据的可交易范围。

  朱小黄,蒙格斯智库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山大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原中国建设银行首席风险官、副行长,原中信银行行长、中信集团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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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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