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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人保寿险、农业银行、邮储银行遭监管通报

2020-03-18 20:24:4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8日电(魏薇 实习生邵萌)3月18日,银保监会一次性公布了2020年的第1、2、3号罚单,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寿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邮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业银行”)三家金融机构由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银保监会予以通报并罚款。

  人保寿险6家电销中心欺骗投保人

  银保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通报显示,人保寿险经河北、成都等6家电销中心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存在以不实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产品,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的行为;以及存在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部分涉及可回溯管理的业务虚假、向原保监会报送的2017年个人医疗理赔数据不真实等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的行为。

  银保监会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人保寿险总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上述各项违法行为,均属于分支机构问题,分支机构违法不应归咎于总公司,并且在检查组指出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后,公司立查立改,且公司或个人无主观故意,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银保监会回应称,总公司不仅负有制度建设职责,还应承担制度在下级机构落实的督导责任;立查立改、无主观故意等,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保监会对人保寿险共计罚款338万元。其中,人保寿险总公司罚款共计135万元,6家电销中心罚款共计80万元,行政处罚个人15人,罚款123万元。

  “在银监和保监合并之前,保险的行政处罚力度比银行要弱,合并之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处罚规则、处罚金额逐渐靠拢,逐渐保持一致了,也显示出金融监管正在全面趋严。”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朱铭来对中新经纬记者分析道。

  邮储银行销售人员对分红险承诺固定收益

  银行在与保险公司跨界合作时,在销售过程中也经常出现不规范的行为。银保监会通报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制度落实文件制定滞后、回溯视频未传递给保险公司或缺失、质检不合格业务占比较高的问题;邮储银行如东县支行销售人员存在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承诺固定收益,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市场上有不少消费者被分红型保险的“高收益”噱头吸引,对此,朱铭来介绍,所谓“分红”,就是未来如果经营的好,保险公司会把这部分利润采取分红的方式和客户共享,这涉及到资本市场投资收益是多少、经营管理上是不是能节省费用等一系列问题。他强调,分红型保险是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值,是无法确定的,因此宣传时要注意分红险不能承诺固定收益。

  银保监会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保监会对邮储银行共计罚款80万元。其中,邮储银行总行罚款50万元,江苏省如东县支行罚款30万元。

  农业银行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

  经查,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可回溯基础管理不到位、部分可回溯视频质检结果未反馈给保险公司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巩义市支行、平顶山湛河支行代理的人保寿险涉及可回溯的保险业务存在虚假代理业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保监会对农业银行总行罚款50万元,3家支行罚款共计150万元。

  对于“可回溯制度”的执行问题,早在2017年8月,原银监会就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必须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朱铭来表示,按照相关规定,银行向客户推销保险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误导现象,整个销售的过程要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在销售完成后,相关部门可能会回访调查客户是否满意、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对保单有什么意见和疑问等,因此需要把整个环节的证据全部保留。

  银保监会指出,本次检查是银保监会针对银行保险机构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开展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始终坚持从严监管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实一起严罚一起。

  银保监会同时强调,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电话销售、互联网保险、可回溯管理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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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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