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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开征意见:新三板股权激励有效期不超10年

2020-03-20 18:56:33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0日电 日前,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指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扩大公司自主决策空间,丰富员工持股计划形式,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主办券商督导作用,明确了适应新三板市场实践和挂牌公司特点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规则。

  征求意见稿指出,股权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回购本公司股票;股东自愿赠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挂牌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征求意见稿提到,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首次行使权益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挂牌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行使权益,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行使权益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总额的50%。

  员工持股计划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认购定向发行股票时,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行管理的,应当由公司员工通过直接持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股份(份额)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权益进行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日常管理机制。自行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还应符合以下要求:自设立之日锁定至少36 个月;股份锁定期间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股份锁定期满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处理。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的,持股期限应在12个月以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政策适用方面,《监管指引》发布施行时,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对照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如涉及行政许可时应符合《监管指引》相关规定。(中新经纬APP)

(编辑:徐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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