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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优化,券商另类子公司驶上快车道

2020-03-23 10:40:37 国际金融报

  业务范围优化,券商另类子公司驶上快车道

  科创板稳步发展,注册制改革向前推进,参与跟投的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的规范建设提上议程。券商另类子公司即将迎来重大规则修订,业务范围将更加优化,业务空间将进一步拓展。

  为了便于另类子公司合规开展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整合现有监管及自律要求的基础上,适当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另类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制度基础。

  在科创板活跃的投资氛围下,券商跟投浮盈进一步增长,新设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进行增资意愿更加强烈。快速发展的同时,守好风险合规底线,亦同步考验着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体系的完善。

  规范力度加大

  《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券商处获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下称《意见》),并向各家券商及另类子公司征求意见,反馈时间至3月23日。

  截至2019年底,另类投资子公司基本上清理完成下属机构,层级进一步简化,架构进一步规范,业务进一步回归,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证券公司通过进一步加强另类投资和私募基金业务,进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愿望日益迫切。

  整体来看,针对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的业务管理规范,《意见》做了诸多规则上的整合,主要包括:

  明确了另类子公司投资衍生品、大宗商品、新三板股票等品种的要求。明确了另类子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对外融资中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另类子公司投资母公司担任主办券商的新三板股票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另类子公司的投资范围。

  具体来看,另类投资子公司受到的监管趋于严格,规范力度进一步加大。

  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另类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得通过参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夹层投资等业务对外进行融资;另类子公司不得负债经营,但因衍生品交易而产生的负债及其他经协会认可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情形除外。

  适当优化业务范围

  《意见》适当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这点颇受市场关注。

  为了便于另类子公司合规开展业务,修订稿增加专门条款,在防范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梳理了另类投资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修订后的另类子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母公司制度明确的母公司自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范围;二是属于母公司自营范围但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或能划分投资特征的业务种类;三是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投资的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等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认可的其他标的;四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华东某券商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另类投资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得到拓宽。一般来说,券商另类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科创板跟投和未上市股权投资,前者现在是比较主要的业务,也是压实券商作为保荐机构的职责外显载体。在科创板的东风下,券商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持续优化,涵盖品种大幅拓展,有望继续探索新的业务蓝海及盈利增长点。”

  针对新规征求意见所释放的信号,上述人士进一步表示,跟投制度是注册制实施背景下的一项重要的约束性保障制度。以后注册制会从科创板、创业板逐步过渡到整个资本市场,在这样的前提下,加快跟投主体的规范建设势在必行。预计券商将会加大对另类投资子公司的资源倾斜力度,在内部架构、人员设置等方面予以力度更高的投入。布局较早、另类子公司建设较为成熟完善的券商,将具备先发优势。

  另外,《意见》还对另类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制度基础进行完善。

  根据科创板战略配售的相关规则,另类子公司为保荐机构参与跟投的指定机构。同时,另类子公司也可以将跟投持有的科创板股票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开展转融券业务。

  为此,《意见》明确,另类子公司根据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交易所自律管理要求被动参与境内交易所股票战略配售的,不受有关“投资+保荐”禁止条款的相关限制。

  风控备受考验

  Wind数据显示,截至3月19日,已有91家科创板公司在A股成功上市,有33家券商另类子公司参与了跟投,合计跟投金额高达近40亿元。

  截至目前,中证协网站已公示第二十批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名单,已有73家券商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

  今年以来,科创板表现亮眼,年内成交额破万亿元,达10808亿元,已有11家公司股价翻倍,6家公司股价涨幅超200%。在科创板活跃的投资氛围下,券商跟投浮盈进一步增长,新设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进行增资意愿更加强烈。

  2月19日晚间,方正证券公告称,为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决定对另类投资子公司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增资6亿元,后者注册资本将增至15亿元。2019年11月29日晚间,浙商证券公告称,另类投资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

  快速发展的同时,守好风险合规底线,亦同步考验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

  《意见》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自营业务与另类投资业务进行合理清晰划分,不得经营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并应当在相关内部制度中列举明确。另类子公司可以从事属于母公司自营范围但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或能划分投资特征的业务种类,应充分论证且履行必要的授权与审批流程。

  另类子公司与证券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实现充分的风险隔离,包括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多个方面,均需相互独立、有效隔离。在物理空间之外,还应建立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相互之间不得兼任董监高及投资决策机构成员,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意见》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另类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项风险。

  一位券商合规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新规对券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券商风控管理能力是一个比较大的考验,包括对风控体系的完善、风控人员的业务素养、整体合规意识的加强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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