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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另类子公司 营业范围将获优化

2020-03-23 14:39:35 中国基金报

  券商另类子公司

  营业范围将获优化

  去年,在科创板“保荐机构跟投”制度的催化下,券商掀起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的热潮。目前,31家券商另类子公司参与跟投的浮盈超40亿。

  不过,近几年投资业务范围受限一直制约着券商另类子公司的发展。近日,相关管理规范面临修订,券商另类子公司的营业范围也有望获得进一步优化。

  业务范围修订备受关注

  近日,中证协向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下发通知,就《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征求意见。

  此前,为解答行业对相关条文及子公司规范整改工作的疑惑,协会曾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发布了两期《关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为保证规则的连续性,本次修订稿对《整改答复》也进行了整合。

  据悉,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整合现有监管及自律要求、适当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另类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制度基础、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等四方面。

  其中,另类子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经母公司制度明确的母公司自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范围;二是属于母公司自营范围但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或能划分投资特征的业务种类;三是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投资的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等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认可的其他标的;四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在修订稿中,权益类、固收类、现金管理类、衍生品、大宗商品等资本市场主要品种均包含在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业务空间得到较大扩展。

  深圳一券商内部人士表示,“以前,另类子公司连红酒、艺术品都投,也参与房地产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但后来监管趋严,业务范围受限很严重。未来新规优化营业范围,是很大的机遇。”

  《修订意见稿》还对另类子公司开展业务时的禁止性要求进行了明确,包括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不得负债经营(因衍生品交易而负债或经协会认可并报证监会同意的情形除外)等。

  考验券商风控能力

  受访券商人士称,“券商另类子公司的风控水平有待提升,是监管之前严控其经营范围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前,券商因对另类子公司风险管控失责曾被监管处罚。例如,2019年7月,太平洋证券因对另类子公司管控不到位而收到云南证监局罚单。云南证监局指出,太平洋证券旗下另类子公司太证非凡存在总经理离任未开展离任审计,重要印章管理、用印不规范,风险管理委员会缺乏独立性等风控漏洞。最终,太证非凡遭到暂停业务3个月的处罚。

  近期,另类子公司风控体系显著完善,获得了中证协的认可。中证协表示,截至2019年底,另类投资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基本上清理完成下属机构,层级进一步简化,架构进一步规范,业务进一步回归,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高。

  未来相关管理规范修订后,另类子公司投资品种的增加,也对其风控人员和风控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券商的整体风控能力将经受考验。

  目前,券商另类子公司的业务主要包含科创板跟投、未上市股权投资两大类。将来新规出台后,另类子公司相关风控流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扩展投资范围的同时,《修订意见稿》也强调了风控的重要性,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另类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项风险。

  北京一券商相关负责人称,“对于风控,再重视都不为过,我们风控部的许多同事都是从四大、咨询公司出来的。我们去年还为另类子公司开展了风控人才招聘,只要知名院校的硕士生,还要求候选人能熟练地进行金融建模。”

(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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