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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大同中支因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被罚

2021-03-26 15:22:43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6日电 银保监会网站消息,因编制虚假报表套取费用、从事不正当竞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安财险大同中支”)合计被罚款1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编制虚假报表套取费用。2019年6月18日,永安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通过财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公杂费”列支劳务派遣费,向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138900元。2019年6月26日,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向永安财险大同中支综合部经理刘素平的个人账户分三笔分别转回33344元,50000元,50000元,金额合计133344元。2019年6月19日,该公司通过财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业务推动费”列支电脑耗材费,向大同市平城区然浩商贸经销部转账1笔,金额20795元。2019年6月20日,大同市平城区然浩商贸经销部向该公司综合部员工王某某的个人账户转回20795元。2019年10月18日,该公司通过财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业务推动费”列支电脑耗材费,向大同市平城区胜悦日用百货经销部转账笔数2笔,金额合计19210元。2019年10月24日,大同市平城区胜悦日用百货经销部向该公司综合部员工王某某的个人账户转回19200元。该公司总经理魏天飞对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综合部经理刘素平负有次要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1)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大同银保监分局决定责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以罚款1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大同银保监分局决定对魏天飞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综合部经理刘素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二是从事不正当竞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2019年5月至6月,在与山西祥和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车险代理业务中,突破向银保监会报备及国家规定的手续费率向代理公司额外支付16075.28元作为业务附加推动费。总经理魏天飞对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综合部经理刘素平负有次要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5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规定,大同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罚款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规定,大同银保监分局决定对魏天飞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综合部经理刘素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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