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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股份及其控股股东等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2020-03-31 21:24:5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31日电 31日,上交所公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称,经查明,2014年1-6月,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股份或公司)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集团)提供资金拆借,拆借资金占用余额最大金额为4.45亿元,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1%。上述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在2014年6月底前已全部归还。2015年6-7月,公司又向华泰集团提供资金拆借,拆借资金占用余额最大金额为7500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上述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在2015年7月底前已全部归还。公司迟至2018年2月、11月才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上交所指出,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华泰集团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较大,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和控股股东华泰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4.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建华作为公司和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确保公司和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导致了上述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公司董事长李晓亮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魏文光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刚、陈国营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而鉴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时间较短,且已收回全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相关情节已酌情予以考虑。

  上交所表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建华,时任董事长李晓亮,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魏文光,时任财务总监李刚、陈国营予以通报批评。

  据了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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