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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内控薄弱、不完善等 中信证券被警示、责令改正

2021-04-06 18:58:0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6日电 6日,证监会网站公布29条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行政监管类),其中涉及中信证券的有两条。

  关于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发现中信证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来源:证监会网站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

  此条处罚决定的落款是中国证监会,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信证券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一是业务准入管控不到位,部分项目业务准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未充分关注和核实管理人准入材料。二是投资监督业务流程存在薄弱环节,部分产品未及时调整系统中设定的监督内容,部分投资监督审核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对投资监督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约束的内控流程不完善。三是信息披露复核工作存在不足,对个别产品季度报告的复核存在迟延。四是业务隔离不到位,托管部门与从事基金服务外包业务的子公司未严格执行业务隔离要求。

  第二,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

  第三,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来源:证监会网站

  以上情形反映出公司对相关业务的管控存在薄弱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条处罚决定的落款是深圳证监局,时间为2021年1月23日。(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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