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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上市公司异常情况充分核查等 海通证券多次遭行政监管

2021-04-06 19:30:43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6日电 据中国证监会6日消息,近期,证监会多次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监管。

  对海通证券及曾军、周威出具警示函监管

  经查,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及曾军、周威在保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海通证券出具警示函

  经查,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作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海通证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经查,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在履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程序,未按规定对所利用的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核查,走访客户的方式不合理且流于形式等。

  二是在担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购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1%和49%股权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存贷双高、标的资产相关方在上市公司实控人关联企业缴纳社保等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并充分核查,未通过函证、访谈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指出,海通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海通证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中新经纬APP)

(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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