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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21年首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有公司被罚160万

2021-04-13 17:37:3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3日电 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13日消息,广州公布2021年第一批(15个)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被罚款160万元;广州宝如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代孕广告,被罚款10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一、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珑玥府”楼盘,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告机、横幅、活动展板、宣传册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六大增城唯一”“世界级豪宅”“国际顶级品牌材料”等绝对化用语的内容,“珑玥府东北方见蕉石岭山脉,主旺人丁、健康名誉、家庭关系、人缘桃花、学业文章”等渲染风水迷信内容,“抢占双地铁增值物业”“升值空间30%以上”等对楼盘升值承诺的内容,“多50%空间”“多一房”“98>120 117>145 127>165”等宣传商品房会增加使用面积和房间数量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600000元。

  二、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金地·香山湖”楼盘,通过微信公众号、项目沙盘、宣传板、改造的样板房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20分钟直达广州白云机场,……30分钟直达广州天河等中心,距离项目20分钟的天河……出门即上高速30分钟到天河……”“80%植被覆盖率的天然氧吧,每天释放高达1.2万个/cm3负氧离子,是广州市区负氧离子含量的10倍……”“实用空间高达五层,买三层送两层”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20000元。

  三、广州市象丰润滑油品有限公司发布含有“专供”内容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内燃机合成润滑剂”广告,广告中含有“部队专供油”等表述,并附有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工厂销售“柴油机油”,“某战车减震液”产品凭证等内容,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专供”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4、广州宝如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代孕广告

  当事人为了推广代孕中介业务,招揽有代孕需求的客户,在百度贴吧、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发布非法代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触碰公众道德底线,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五、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提升销量,在牛奶商品销售区摆放自行设计制作的标示有“听钟南山院士的话 喝奶!增强免疫力!奶制品中的优秀蛋白质能增强免疫力哦!尽量保证每天饮用300g奶”内容以及钟南山院士卡通肖像的广告立牌和宣传单张,并无法证明钟南山院士有发表此言论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六、广州状元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益彤牌益生菌粉(桔子口味)”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双向调节、预防宝宝的常见肠道疾病(如便秘、腹泻)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49000元。

  七、广州居家瘦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含有“在减肥之前我是有中度的脂肪肝,那么在减完之后基本上这个症状已经消失了”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并虚构伪造了某省广播电视总台颁发的“居家瘦身网 推荐上榜中国健康减肥第一品牌”荣誉牌匾悬挂在其经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30000元。

  八、广州雷军兄弟健康研究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禧善堂养生汤”餐饮招商广告,含有“酒楼餐馆,嵌入式联盟,销量翻番”、“投入小!低成本开店,获利丰厚,总部直营店经营一键复制,成功已在眼前!”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招商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0元。

  九、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一枝春美白精华液”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宣称“唤醒紧致弹润7天逆转肌龄”“8秒渗透1滴换肤”“5%高浓度玻尿酸原液”“72小时天然保湿因子”等产品功效内容,涉及的实验数据和科研资料均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化妆品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0元。

  十、广州专生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保妥适®逆龄术”肉毒素等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并宣传“BTL爱丽丝超频刀”技术,含有“无创无痛 安全有效 带给你舒适的变美体验”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10000元。

  十一、广州市羽项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发布“一次性口罩”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等内容,所推销口罩的等级、性能、用途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00元。

  十二、广东中车检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主营机动车辆检验服务,在公司官网上宣称是“中国机动车检测鉴定评估与质量评估中心”,使用有关机构的名称、专用标志以及他人的照片和信息,均未取得相应资质和合法授权,属于虚假内容,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0000元。

  十三、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唯康vcom超五类非屏蔽双绞线-无氧铜机房网吧工程项目家用网线”广告,含有“中国通信行业十佳名优品牌”“质量信得过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诚信示范企业”等内容,均无法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属于虚假内容,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5000元。

  十四、广州恋一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和网站上发布婚恋咨询服务广告,宣称该公司拥有“国内顶尖”专业人才,并含有“拥有超过300人情感专家团队”“恋一生情感累计服务客户已超3万”“专家团队超过200人”的内容,均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属于虚假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0元。

  十五、广州市寻梦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发布“印度神油”产品广告,含有“延时”“增大”等内容,引证内容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广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继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广告行为,保持执法震慑力。各相关广告主体要严格遵守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守法意识,健全广告审查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关,共同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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