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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王丽被提起公诉

2020-06-29 19:02:0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29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29日消息,近日,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王丽(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丽利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董事长,青海银行董事长、行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丽简历

  王丽,女,汉族,1962年12月出生,河北河间市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10—1984.08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分行干部;

  1984.08—1986.07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学习;

  1986.07—1994.03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分行办公室秘书、副主任、主任;

  1994.03—1997.12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宁分局办公室主任;

  1997.12—2005.09 西宁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常务副行长;

  2005.09—2007.07 西宁市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

  2007.07—2009.04 西宁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

  2009.04—2018.07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

  2018.07—2018.11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巡视员、副主任;

  2018.11—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正厅级)。

  (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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