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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收监管函:一致行动协议关系解除信披不及时

2020-07-06 13:43:2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6日电 6日,深交所向新开普下发关注函,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维国及其原一致行动人,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深交所发函的对象是杨维国、尚卫国、付秋生、华梦阳、葛晓阁、傅常顺、赵利宾、杜建平、刘恩臣、郎金文10人。深交所介绍,上述10人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2015年1月30日起的3年内保持一致行动关系;2018年1月30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因未续签协议导致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

  截至2018年1月30日,上述10人合计持有新开普 49.11%的股份,《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各自持股比例分别降至20.29%、3.85%、3.41%、3.33%、3.18%、3.09%、3.09%、3.09%、2.93%和 2.84%,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新开普总股本的5%。

  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4月16日,杨维国才在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关系解除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11.8.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

  监管函中,深交所要求10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深交所还提醒称,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开资料显示,新开普成立于2000年4月,是一家以学校信息化为基础,多行业应用和覆盖的行业信息化企业,主营业务为向学校提供集智慧校园、智慧教育及校园移动互联服务在内的综合解决方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控人、第一大股东为杨维国,目前持股比例为16.23%。(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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