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股市>>正文

证监会:IPO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不超3个月

2020-07-10 20:02:3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10日电 据“证监会发布”微信号消息,为解决现行财务报表有效期规定带来的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影响发行审核工作连续性的问题,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修改决定》)《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办法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发办法修改决定》《科创板首发办法修改决定》,主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修改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

资料图 中新经纬摄
资料图 中新经纬摄

  具体条文修改如下:

  《首发办法修改决定》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科创板首发办法修改决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首发办法修改决定》《科创板首发办法修改决定》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社会各界均表示支持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改革,认为此项改革有利于新股发行常态化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同时,有意见提出,建议强化审计截止日后审阅信息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要求。经研究,已采纳该意见,通过同步修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述要求。(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湘依)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