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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新规: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2019-08-13 09:35:22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3日电 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印发,明确规定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资料图 中新经纬董湘依 摄

  根据《办法》,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规划和用地方面,《办法》明确,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垦区场部建房必须符合所在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

  同时,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申报主体和条件方面,根据《办法》,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各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另外,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一是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所在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二是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三是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四是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办法》强调,垦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垦区土地建设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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