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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2020-09-02 15:36:2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日电 题:《连平: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作者 连平(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域三区的规定,旨在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近年来,普惠金融在监管部门强力的推动下持续较快增长。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为95.65%,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99.20%;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5.63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27%。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改善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近年来市场贷款利率水平也在稳步下降,中国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已由2015年年初的5.35%逐步调降至2019年的4.35%。与此同时,2019年的LPR改革,带动了贷款利率明显下行,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下降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充足的空间。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科技和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得到了迅速提高,也有助于市场利率总体水平的下降。

  在中国,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以货币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资产融通行为。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提供信贷,进行资金融通。法律同时又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而非信贷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则同样受到严格的行业监管,不允许从事除自身业务范围以外的贷款行为。因此,“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显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借贷。

  尽管如此,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客观上会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相对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监管要求较高;金融机构具有特许性且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市场往往不能接受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于民间借贷的状况。同时,这类机构面对的是高风险的客户和市场,通常推行的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商业银行,在《规定》出台之前,大都是踩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来设置的。如果降低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适用于这些金融机构,他们可能将无法基于风险进行产品定价,也无法覆盖其成本,部分机构将无法持续经营,最终不得不退出市场。

  实践表明,在普惠金融领域,利率并非就是越低越好。较为有效的方法是不要让利率上限太过接近风险溢价。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降低成本,提供更有价值的普惠金融服务。

  世界银行指出,对本国利率水平采取某种形式的限制,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实践。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太接近风险溢价本身,超出了市场承受能力,有可能带来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给趋紧,长尾客户借贷可得性明显降低;贷款机构可能重新分配小额贷款和大型商业信贷的比例关系,导致普惠金融需求难以有效得到满足;信贷供给与供求关系偏紧后,市场实际利率反而有可能趋向抬升;民间资金需求在得不到满足后,有可能转向地下钱庄等非法借贷领域,刺激非法融资产生;部分从事普惠金融的持牌机构可能受到挤压,与其之前的高风险业务不匹配,导致其经营风险显露,带来市场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中新经纬APP)

  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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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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