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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超过900亿 银保监会将加强集中度监管

2020-09-09 21:35:02 21世纪经济报道

  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超过900亿 银保监会将加强集中度监管

  李致鸿

  9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近年来,保险资金通过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金通过上述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超过900亿元。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依据。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

  二是明确发行人条件。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三是明确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投向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净资产的60%,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

  四是按照穿透原则实施分类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根据权益类资产的比例相应纳入权益类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五是加强集中度监管。设置单一公司50%和集团合计80%的投资比例限制。

  5月6日,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据了解,市场化债转股只能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第三方实施机构进行,或通过设立附属资产管理类公司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市场化债转股的模式一是直接投资股权模式;二是股权基金模式;三是永续债模式。

  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表示,保险资金本身期限较长,与债转股项目较为契合。

  该负责人坦言,在选择项目时,主要关注安全性和收益率。在安全性上,主要关注主体,所选主体所处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战略行业,而且这些主体都是行业的龙头。在收益率上,整体较有竞争力。

  对于债转股项目的难点——定价和退出机制,该负责人介绍,定价主要看交易结构,偏债按固定收益定价,偏股关注估值;退出既有回购方式,也有永续方式,还有纯股权通过资本市场退出的方式。

  附: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

  四、按照穿透原则,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实施分类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纳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余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五、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80%。

(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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