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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涉嫌挪用资金,实控人之一冯全宏被立案侦查

2020-09-11 21:39:0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1日电 11日晚间,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围海)公告称,公司实控人之一的冯全宏被立案侦查。

  *ST围海称,公司近日获悉并向公安机关核实,冯全宏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被立案侦查。目前此案仅为调查阶段,并未收到公安机关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截至本公告日,冯全宏未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上述事项将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日晚间,*ST围海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终5428号(以下简称“邵志云案”)。

  据介绍,2019年4月15日,邵志云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控股股东”或“围海控股”)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借款利率口头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点五。”冯全宏以围海股份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该借款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围海股份与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祝智以及冯全宏本人共同对该笔借款本金、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20天内归还。后围海控股未按照约定归还本息,仅于2019年7月11日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部分利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围海股份等担保人承担对邵志云的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邵志云借款6800000元,并以6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止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邵志云律师代理费20000元,原审被告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张祝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上诉人邵志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除了诉讼,*ST围海还涉及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问题。

  8月30日晚间,*ST围海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围海控股《告知函》等相关资料,围海控股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且重整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

  *ST围海称,如果重整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改善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为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解决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顺利实施,控股股东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同日,*ST围海公告,公司近日收到董事长冯婷婷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冯婷婷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刘智慧为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对于董事长辞任,*ST围海独立董事表示,冯婷婷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辞去董事长职务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一致同意冯婷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

  昨日(10日)晚间,*ST围海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291财保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浙0291财保50号】,因仲成荣、汤雷与公司发生的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被其申请冻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开立的基本户(基本户账号:33101985036050****73)。公司根据上述法院文件及公司自查银行基本户知悉,公司基本户已解除冻结,同时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了公司持有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35%股权。

  *ST围海表示,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浙02执恢59号】,因公司未支付与宁波保税区东钱围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仲裁和解协议》中的第四期应付金额被其申请冻结。

  截至本公告日(10日),公司(含子公司)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20个,累计被冻结金额约为14351.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4%。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已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公司被冻结账户占全体账户数量的比例较低,目前公司仍有大量可用银行账户替代以上被冻结账户。(中新经纬APP)

(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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