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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金控公司存监管空白,依法准入和监管符合国际做法

2020-09-14 13:43:0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4日电 国务院14日就服务实体经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有关情况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主要是基于三方面考虑。

  发布会现场 来源:中国网

  13日下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

  潘功胜指出,二者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循环。

  其中,《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管,并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的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管理和监管要求。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加强资本管理,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规范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同时,对存量企业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称,二者的出台,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的背景和主要的考虑是哪些?

  对此,潘功胜表示,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酝酿建设这样一套制度,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这项工作的背景和主要考虑三个方面。

  第一,大家知道,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已经是客观存在,但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比如说历史比较久远的像中信、光大、招商局集团,地方背景的像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还有像民营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像蚂蚁金服等等。其中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但是,此前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所以在监管方面存在着空白。在这个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比如说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

  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国际上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规模大、业务多元、关联度高、风险外溢性强,像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主要国家和地区更加强调整体监管,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为核心,降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复杂性、传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公司治理、风险隔离等审慎的监管标准。

  第三,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立足于我国具体实践,充分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经验,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指出,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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