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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6300万!招商证券罚单落地

2022-09-19 23:46:2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9月19日电 因履职未勤勉尽责,招商证券被罚没6300万元。两周前,招商证券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9日盘后,招商证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调查,招商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招商证券担任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为陈轩壁和俞新平。

  经证监会另案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置入资产评估值均有引用,存在误导性陈述。招商证券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和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项目签字人陈轩壁、俞新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投资者赔付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招商证券表示,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招商证券年内还曾因系统宕机、投行业务存在问题等收监管罚单。

  资料显示,招商证券交易系统分别在3月14日和5月16日出现技术故障。

  因3月14日的技术故障问题,招商证券则收到了上交所、深交所、深圳证监局三家监管机构的罚单。据上交所披露,本次事件造成的成交回报处理服务能力轻度异常时间超过2个小时,造成当日累计2800438笔成交回报出现较大延迟,影响客户数487269名。针对5月16日的技术宕机事件,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以及三位负责信息技术管理的管理层开具警示函。

  8月9日,招商证券收到深圳证监局罚单,指向保荐业务、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三大投行业务。

  据深圳证监局公告,经检查,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二是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偿债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

  资料显示,招商证券是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2009年登陆沪市主板,2016年在港交所上市。

  业绩方面,2022年半年报显示,招商证券实现营收106.21亿元,同比降25.95%;归母净利润42.88亿元,同比降25.36%。(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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