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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智被罚30万:三项信披违法,时任董事长5年市场禁入

2020-09-21 18:09:5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1日电 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个交易日盘后,ST仁智就一纸公告称,公司被监管警告并罚款30万元。

  21日盘后,ST仁智(原仁智股份)公告称,当天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3号)。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陈昊旻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ST仁智公告

  ST仁智表示,2019年4月2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9074号,因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明,ST仁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构业务入账,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仁智股份与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承接开展油服业务,后协议将该业务外包给大庆市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上述合同及相关协议等未实际履行,仁智股份以冲砂、检泵等井下作业确认营业收入。仁智股份2017年就上述油服业务累计确认营业收入3298.84万元,确认营业成本947.04万元。

  2017年11月及12月,仁智股份向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等采购无缝钢管、平端套管,并加价出售给大庆达力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大庆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相关钢贸业务无货运单据及货权证明单等资料,系虚构。仁智股份2017年就该钢贸业务确认营业收入5742.87万元,确认营业成本5132.48万元。

  2017年,仁智股份通过上述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904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万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仁智股份于2019年4月12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2017年公司部分业务存在虚假记载,并对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二)未按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

  2018年,仁智股份向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经通达”)开具大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1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4张,总额2.11亿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30日;2018年4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0张,总额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2018年7月及9月,中经通达通过背书向仁智股份返还商业承兑汇票1.14亿元。剩余商业承兑汇票1.47亿元被背书转让或用于质押担保引发后续诉讼事宜。仁智股份未就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亦未在2018年一季报、2018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2018年10月20日,仁智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年10月29日,仁智股份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调整。

  (三)未按规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

  2017年3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借款3000 万元。名义出借人李某男与仁智股份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由关联方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翰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西藏翰澧”)、金环、陈昊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仁智股份,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3000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仁智股份未就此履行审议程序,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7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2018年3月,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经通达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仁智股份、西藏翰澧对此提供担保,陈昊旻作为仁智股份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仁智股份未在2018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借款事项。

  浙江证监局表示,仁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昊旻历任仁智股份董事、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决策、参与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行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筹划、接洽并参与了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其行为与票据未及时披露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该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林材松知悉并参与了虚构业务入账事项,且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黄文郁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金环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及保证协议》上签字,且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是该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池清在《借款及保证协议》上签字,是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经理杨江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吴朴、时任董事毕浙东、时任董事李芝尧、时任独立董事王晓、时任独立董事曹晓伦、时任独立董事冯芳、时任监事王友钊、时任监事陈凯、时任监事嵇子薇、时任副总裁刘捷在仁智股份2017年年报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浙江证监局决定:

  1、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陈昊旻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陈伯慈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对林材松、黄文郁、金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5、对池清、吴朴、毕浙东、李芝尧、王晓、曹晓伦、冯芳、王友钊、嵇子薇、陈凯、刘捷、杨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时,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昊旻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开信息显示,ST仁智主要从事油服行业,围绕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领域提供各类专业服务。

  9月16日晚间,该股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9月17日停牌一天,并于9月18日(上周五)开市起复牌;自当天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ST仁智”变更为“ST仁智”。

  根据公告,因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于2019年4月30日开市起对该股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仁智股份”变更为“*ST仁智”。

  2019年度,仁智股份实现营业收入9683.6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97.0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5218.65万元。经审核,深交所同意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但由于主营业务能力较弱,净资产总额较低,根据有关规定,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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