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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结果新增S级!最新版银行监管评级办法有这些变化

2021-09-22 19:08:48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解读|评级结果新增S级!最新版银行监管评级办法有这些变化

  李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愿 北京报道 9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新版《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等进行监管评级,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实施于2014年,自实施以来,在加强商业银行综合风险评估、完善差异化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外部环境及监管重点发生显著变化,现行监管评级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在评级流程、管理机制、内容方法和结果运用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亟待进行更新和完善。

  “出台更为完备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充分反映当前银行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增强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既有必要性又有紧迫性。”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那么,对比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下称“2014版通知”),此次新版《通知》有哪些变化?

  评级要素新增2项

  《通知》显示,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科技风险和机构差异化要素。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为: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5%)、流动性风险(15%)、市场风险(10%)、数据治理(5%)、信息科技风险(10%)、机构差异化要素(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发现,相比2014版通知,《通知》新增2项评级要素:数据治理和机构差异化要素,1项评级要素发生变化,“管理质量”变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

  对于评级要素的变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借鉴“CAMELS+”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银行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对评级要素作了以下优化:一是突出公司治理的作用,将“管理质量”要素修改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加大对银行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监管关注,引导银行将改进公司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治本之策;二是强调数据治理的重要性,增加“数据治理”要素,把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为评判银行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性因素,加大数据治理监管力度;三是合理体现机构差异化状况,增加“机构差异化要素”,充分反映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风险特征,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

  “《通知》突出公司治理、数据治理等要素的重要性,并专设机构差异化要素,充分反映监管重点和不同类型银行机构风险特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

  同时,部分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也发生了变化,盈利状况权重从10%降至5%,流动性风险权重从20%降至15%,其他保持不变。

  2014版通知还明确,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可根据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将单个评级要素权重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以灵活调整每个评级要素的权重,总权重仍为100%,并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确定当年评级要素权重、制定相关评级流程。《通知》取消了评级要素权重的自主调整方式。

  评级结果新增S级

  《通知》显示,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其中,1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2-4级进一步细分为A、B、C三个档次。评级结果为1-6级的,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对比2014版通知,《通知》中S级为新增。与银保监会评级结果S级类似,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中,有最高级D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同时,《通知》将1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强化了对单项要素的评级监管关注,要求监管部门结合评级反映的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

  对于评级结果为2级及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持续关注,研判变化趋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加强对被评级银行该要素的非现场监管,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现场核查或专项现场检查;

  对于评级结果为4级及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视情况督促被评级银行制定改善该要素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实施;

  对于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单项要素,应当视情况对被评级银行依法采取限制业务准入、督促控制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等监管措施和行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强调监管评级结果是综合衡量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监管机构应当根据银行评级情况,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实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

  此外,《通知》还明确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被评级银行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在年度评级之间,对于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行,监管机构在充分事前评估、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可按照规定程序对银行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增强监管评级的时效性和敏感度,为及时、有效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提供依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

  评级结果对应措施更严

  《通知》明确,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

  在评级结果运用方面,《通知》显示: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2级和3级的银行,应根据具体评级档次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和行动:监管谈话,督促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在市场准入上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等。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的银行,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和行动:控制资产增长,要求补充资本,要求补充流动性,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银行,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基础上,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对比2014版通知,《通知》在结果运用方面更加严格。如:

  在评级结果为2级的银行方面,2014版通知仅表示对2C的银行可以结合单项要素评级情况,适度加强监管关注;

  在评级结果为4级的银行方面,2014版通知仅要求应当根据具体评级档次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督促其加大经营调整力度,积极降低风险,同时对其产品和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必要时约见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整改。

  《通知》还明确,商业银行应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确有必要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特定对象提供监管评级结果的,应报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后提供。

(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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