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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遭顶格处罚 泰康人寿一代理人被终身禁业

2021-10-14 13:48:23 经济观察网

  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遭顶格处罚 泰康人寿一代理人被终身禁业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汪青 监管对于返佣、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正在不断升级。

  10月12日,山西银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16号)显示,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曹某,因涉嫌给予投保人合作约定以外的利益、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被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具体来看,经查曹某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其一、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曹某为投保人讲解保险理财产品时,承诺将其所得佣金及其他个人费用返还投保人,并承诺赠送车险等其他利益。

  其二、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曹某以承诺高收益的方式为投保人办理保险后,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投保人划转的保费资金,以提供虚假投保资料的方式,为投保人办理医疗险和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并告知投保人系免费赠送。

  其三、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曹某未将全部保险合同送达投保人,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所投保保险产品实际对应保险合同的保费金额,未经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签署保险业务相关资料,未经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抄写风险提示语,未经投保人同意将投保人联系电话填写为曹某本人的电话并代替投保人接听公司回访电话。涉及保险保单业务31笔,保费金额4148万元。

  据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规定,决定禁止曹某终身进入保险业。

  资料显示,泰康人寿在今年上半年还有两起因保险代理人返佣等行为被罚的信息。

  4月16日,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一位保险代理人,因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被警告并罚款2000元;6月21日,泰康人寿辽阳中支公司又有一位代理人,因给予合同外利益以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被给予警告处理。

  泰康人寿营销端暴露出的问题,也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今年年初,泰康人寿发布的2020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2020年11月和12月,泰康人寿湖南分公司、廊坊中支、福建分公司、广西分公司和厦门分公司先后被各地银保监局约谈,共计6次。主要原因仍是集中在有欺骗投保人、给予合同外利益等行为。

  7月初,银保点名21家人身险公司,其中就指出在风险防控方面,泰康人寿风险排查应对机制不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失范,风险处置能力不足。

  尽管监管部门曾多次处罚返佣等违法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根据今年前三季度保险业罚单显示,因返佣等行为共收到罚单206张,占罚单总量的21.15%。

  华东一位保险代理人对记者表示,所谓的“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就是“返佣”,比如佣金或者礼品等。而保险代理人的收入主要来源就是保险佣金,有时为了完成业绩要求,部分代理人会向投保人返还保单保障以外的利益,这在行业内也是一种司空见惯的销售方法。

  尽管这类情况一直存在,不过也是监管明令禁止的行为,是保险从业者销售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红线“。《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从业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在业内人士看来,返佣的背后折射出行业竞争仍然以“价格战”“人海战”为主,产品同质化,服务不到位。保险公司业绩考核压力大,部分销售团队和销售人员,只能通过返佣变相的降价来完成业绩,最终导致产品和服务质量得不到实质性的提升,客户和保险搭理人两败俱伤,陷入恶性循环。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过往历史因返佣和欺骗投保人遭处罚的罚单显示,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一般为禁入行业2到5年,而此次禁止代理人终身禁业较为罕见。

  实际上,随着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原则的逐步落实,各地银保监局的监管力度也逐渐加大。此次顶格处罚,也体现了监管对于整治营销中不规范行为的决心。

(编辑:付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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