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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行政处罚三企业:停止产销相关产品,整改6个月

2019-10-17 14:37:3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7日电 据工信部网站17日消息,工信部近日公布处罚决定书,对新大洲本田摩托(苏州)有限公司、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三家企业分别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

  工信部介绍,2018年8-12月,工信部开展的2018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确认新大洲本田摩托(苏州)有限公司生产SDH1200DT-2型电动两轮摩托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073-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下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工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是责令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SDH1200DT-2型电动两轮摩托车产品,撤销产品《公告》;二是责成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三是整改期间暂停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方面,工信部介绍,2018年8-12月,工信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的2018年度柴油货车排放油耗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确认该公司生产的FD3101P63K5-2型自卸汽车排气污染物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工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是责令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FD3101P63K5-2型自卸汽车产品,撤销产品《公告》;二是责成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三、整改期间暂停公司《公告》货车类新产品申报资格。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方面,工信部称,2018年8-12月,工信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的2018年度柴油货车排放油耗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确认该公司生产的型号为LZ4250H5DB的牵引汽车燃料消耗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30510-201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工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是责令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LZ4250H5DB型牵引汽车产品,撤销产品《公告》;二是责成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三是整改期间暂停公司《公告》货车类新产品申报资格。

  工信部表示,如三企业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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