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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科创板再融资办法 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

2019-11-08 17:56:1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8日电 8日,证监会就《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介绍,本次征求意见的《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一是设定基本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是优化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鉴于非公开发行对象主要针对具有较高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设置相对公开发行较低的负面清单形式的基本发行条件。同时,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有效提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便捷性;

  三是设置便捷高效的注册程序,提升融资效率。一方面,最大限度压缩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期限,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限为2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15个工作日。另一方面,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科创板再融资运行总体情况和市场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小额融资的业务规则。

  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明确,《意见稿》中的发行条件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具备独立性,会计基础规范、内控健全、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条件。

  同时,为有效提升上市公司规范性,保护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相关主体诚实守信,设置现任董监高具备任职资格并守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得存在职务和经济犯罪行为以及严重损害上述3项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年应履行曾经作出的公开承诺等基本条件。

  上述设置相对公开发行较低的负面清单形式的基本发行条件,主要包括几项限制性规定。

  一是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或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二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得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不得存在相关违法行为;

  四是上市公司最近3年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督促科创板上市公司坚守科创板定位,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均要求募集资金应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环保法规要求,募投项目实施后,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中新经纬APP)

(编辑:吴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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