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年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由五档缩至四档,我市月最低标准为1720元
记者昨日获悉,日前,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五档缩减为四档,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8.4%,年均增幅3.3%。
记者了解到,我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