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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选3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2019-11-14 18:07:52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14日电 14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外汇局拟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银行交易,并将银行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图片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征求意见稿》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征求意见稿》指出,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征求意见稿》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银行交易,并将银行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银行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平仓和差额结算币种可选择人民币或外币。

  (四)依据本通知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征求意见稿》提出,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可根据套期保值需要,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银行开立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但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完成。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境内银行停止外汇衍生品交易关系后,应及时关停在该行开立的专用外汇账户。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就境内银行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做出规定:(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二)作为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外汇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三)若使用本行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最后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内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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