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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9-11-19 14:04:5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19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19日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陈文辉等人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诈骗在校学生钱款,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等十起案件。

  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文辉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在校学生钱款,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要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是适用《意见》审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被告人陈文辉顶格判处。

  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天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4万余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杜天禹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但却利用技术专长,非法侵入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的网站,窃取考生个人信息并出卖牟利,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杜天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本案系被害人徐玉玉被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杜天禹窃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另案被告人陈文辉精准实施诈骗犯罪得以骗取他人钱财提供了便利条件,杜天禹应当对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明慧等7人诈骗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慧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陈明慧纠集其他同案人参与作案,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有多个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明慧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范治杰等人十五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本案作为高考学生被骗后猝死、自杀等重大案件之一,经媒体报导后,舆论高度关注,在陈明慧实施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充分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李时权等69人诈骗案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李时权为首的6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组织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时权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月琼等人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本案以被告人李时权为首的69人犯罪集团利用传销模式发展诈骗成员,计酬返利,不断发展壮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陈杰等9人诈骗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陈杰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登峰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本案以被告人陈杰为首的诈骗集团成立公司为掩护,专门以各种男女生理疾病人群为目标,通过在网络、微信等载体发布虚假广告,假扮名医利用电话或微信“问诊”,采用扩大病情、发送“成功案例”等手段实施诈骗,受害人遍布全国多地,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系特大电信诈骗案件。

  黄国良等9人诈骗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国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国良、吴希金、廖以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龙昌腾等人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早已有之,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此类犯罪的发案率已经大幅下降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经销声匿迹,但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此类犯罪又借助现代通信和金融工具进行传播,逐渐演变成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

  童敬侠等7人诈骗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敬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民族资产解冻”的幌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童敬侠利用虚假的任命身份等文件,以“民族资产解冻”的名义开展各种以小博大的收费活动,在被群众揭穿及公安机关介入后,又编造谎言继续实施欺骗行为,且系犯罪组织的领导者,纠集、支配其他组织成员。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童敬侠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志峰等人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本案系被告人黄国良等人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童敬侠系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代理人,即受幕后组织操纵者黄国良等人的指使。代理人的存在,对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层层发展下线,呈裂变式传播,不断扩大涉案被害人规模起到巨大作用,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的对象。

  朱涛等人诈骗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阳、陈超、姚伟林,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操纵农产品行情诱骗客户交易,从客损中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涛纠集人员参与犯罪,发起、组织和统筹运作交易活动,艾阳通过给操盘手下达指令控制平台虚拟行情走势,实施欺诈行为,均系主犯。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涛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艾阳、陈超、姚伟林十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先成立网上交易平台,以提供虚假内幕交易信息为由,骗取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当客户高价买入后再指令操盘手运作人为造成跌势,迫使客户低价卖出。虽然被告人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但其行为本质仍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特征。

  邵庭雄诈骗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庭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对不特定的人进行诈骗,且系多次诈骗,酌情对被告人邵庭雄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邵庭雄仅参与了转移诈骗赃款的过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且邵庭雄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庭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邵庭雄明知赃款是诈骗犯罪所得,仍为诈骗分子转移犯罪赃款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其以诈骗罪的共犯判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杨学巍诈骗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学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学巍在犯罪过程中负责使用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并分得诈骗所得款的20%,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且系诈骗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学巍犯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近年来,微信招嫖类诈骗案件在多地发生。此类案件虽然案值不大,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当地治安形势造成恶劣影响。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新型诈骗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的决心和力度。(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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