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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仍需丰富 推动创新是关键

2019-11-19 15:27:10 21世纪经济报道

  银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仍需丰富 推动创新是关键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致鸿 北京报道

  在近日召开的首届总精算师论坛上,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贾飙围绕“丰富产品供给,推动产品创新”的主题,从“人身保险产品的情况及问题、原因分析、创新思路和创新原则”四方面进行了分享,受到广泛关注。

  从讲话内容上看,监管部门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市场现状和问题有着清晰的了解,对人身保险产品的“正本清源”,以及“丰富产品供给,推动产品创新”,正在稳步推进,这将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消费者保险需求。

  市场期待针对性更强、质量更高、定价更科学的产品

  贾飙指出,2013年是人身保险产品发展的关键节点。在此之前,人身保险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分红型产品占比较高,最高时期达行业保费总量的70%。

  在此之后,人身保险产品结构显著优化 、产品价格普遍下降。从产品数量看,健康险产品数量和占比快速上升,从 2013年的占比27%提高到2018年的53%,今年前 3季度占比为54%。 从保费收入看,保障类产品(健康险、意外险和普通型人寿保险)呈持续快速增长,2018年占比32%,,较费改前市场份额提升22个百分点,其中健康保险占比已达18%,较费改前提升11个百分点。此外,产品价格下降约15%-20%。

  但贾飙也坦言,人身保险产品依然存在着一些亟需改变的问题。首先是特定人群及特定领域产品缺乏,这在老年人群、既往症人群、长期护理上体现明显。

  例如,在老年人群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专注于老年人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仅162款,其中,健康保险111款,人寿保险7款,年金保险4款,意外伤害保险40款。 在既往症人群上,目前绝大部分医疗险为一年期业务,被保险人一旦身患需要长期接受治疗的疾病,保险期满后很难再次购买到适合的产品,后续治疗费用无法获得保障。

  与此同时,面临产品数量多,但整体质量不高的问题。一是产品条款严谨性不够。产品条款照搬照抄问题突出,对条款合法性、合规性把关不严。二是产品同质化严重。条款费率大同小异、差别不大,甚至存在简单抄袭现象,真正满足社会需求的有效创新产品不多。三是产品集中度较高。大部分公司主要产品均集中在与市场需求脱节,缺乏明确的几款主销产品上。 四是产品开发缺乏针对性。与市场需求脱节,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没有考虑全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简单地依靠一个产品“打市场”。

  此外,还存在产品定价不科学的现象。产品责任设计不合理,个别意外险、健康险产品,责任发生概率极低,或者缺乏定价基础的炒作。例如,几年前有的公司推出“雾霾险”、“电梯意外险”、“猝死险”等奇葩险种,根本没有任何数据支撑,与保险理念完全不符,严重损害行业形象。

  更有甚者,定价过程随意、缺乏依据。一些产品缺少数据积累,缺乏定价基础,且从外部获取相关数据能力不足,甚至为打价格战或规避风险随意调整经验数据。

  监管、公司等合力推动产品创新

  究其原因,贾飙并不避讳,“这既有公司的问题,也有监管的责任。”

  对公司角度看,一是对产品创新认识不到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一些保险公司形成了“重规模、 轻效益,重销售、轻产品”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对产品创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产品创新提升到应有的高度。

  二是产品创新动力不足。产品创新涉及市场调研、精算、投资、销售、核保、 IT等各个方面的协同合作,前期需要人力、资金的大 量投入。有的公司认为创新成本大于收益,满足于现状,老产品改头换面就成了新产品,新产品平均寿命不足2年就会又被改造、替代,产品数量虽多,但真正能够形成保费规模的产品并不多,真正形成品牌的拳头产品就更少。

  从监管角度看,监管方式有待改进。目前产品监管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和备案制度,每年银保监会常规备案和审批产品超过2000款,如遇监管规定调整、产品清理等特殊情况,审批备案工作量更为艰巨。严格审批备案的监管方式影响了公司产品创新积极性,也浪费了监管资源。公司为保证报备报批产品顺利通过,产品的合同条款、精算模型、管理方式等材料千篇一律,而监管力量长期不足,且疲于应对各种事务性工作,真正用于产品制度建设和监管改革研究的力量更需加强。

  此外,对创新产品保护支持力度不够。没有一个评估机制对新产品是否属于创新进行判定,缺乏有效途径对创新产品予以保护,从而鼓励公司进行创新。政策支持不成体系,力度不够,散、乱、杂现象严重。

  面对上述问题,如何推动产品创新?贾飙指出,从公司层面,要充分发掘社会需求。现阶段,各公司要以需求为导向,加强市场细分,开发具有个性的保险产品。 从长远看,建立起从上到下、总分联动的产品创新组织体系,建立健全面向市场,着眼长远的产品创新管理机制。

  与此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注意创新方式。保险产品创新应是多维度的,不要局限于条款的创新,各公司要多学习、多研究发达国家人身保险产品的演化过程和创新方向。减少告知事项 、差异化定价、 服务方式多元化 。

  贾飙还提到,要紧跟最新科技发展。各公司要致力于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专业化水平。通过可穿戴设备深度挖掘客户数据、加强信息化技术建设,为产品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为此,监管也将把握创新方向、推动产品监管方式改革、监督公司尽职履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此外,在社会层面上,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要加大产品信息披露力度、加强社会公众的保险知识普及教育。还要争取外部政策和其他机构的有利支持,比如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养老保险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健康险创新需要医疗机构的管理支持实现深度融合。

  当然,贾飙强调,创新应当把握原则。一是坚持保险姓保。保险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是风险管理和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大力发展定期寿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险等保障类产品,以及养老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部分公司开发审批类的保障型产品。

  二是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包括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健康中国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脱贫攻坚等。

  此外,要正确把握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坚守保险的基本原理和精算原理,产品定价应当审慎、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符合保险的基本要求和客观规律;要符合公序良俗,不能设计开发违背社会道德、挑战良知公德,或者不利于消费者培养正确的保险意识的产品;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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