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金融>>正文

信用评级业暂行办法:这些行为最高处违规收入3倍罚款

2019-11-29 17:58:2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9日电 据央行官网29日消息,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如有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行为或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处违规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四个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积极作用。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起草《暂行办法》过程中,央行在2016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通过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各方反馈意见277条。既有来自国内业界的意见,也有来自标普、穆迪等国外机构的意见。经研究,采纳了绝大部分意见,主要集中在优化信用评级机构内控流程上;未采纳的主要意见集中在降低监管要求上。

  上述负责人介绍,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在于独立、公正、客观地对信用风险做出评估,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利益冲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点。《暂行办法》单列第五章,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二是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三是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四是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五是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此外,《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包括未按规定办理备案、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违反独立性要求、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行为以及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等多项内容。

  其中,《暂行办法》规定,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规收入50%的罚款,没有违规收入或者违规收入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规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规收入或者违规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包括: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行为的;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接受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礼物或者现金馈赠,参与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组织的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的;离职并受聘于曾参与评级的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评级委托方或者主承销商,未通知信用评级机构的等等。

  上述负责人就此表示,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依法提高《办法》的罚款金额,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二是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过严格处罚,罚款金额通常超过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或欧元。

  三是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评级将成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决策参考工具,从严监管有利于提高境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

  上述负责人称,《暂行办法》提高罚款金额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相关要求履行完法定程序,获得国务院批准。

  上述负责人表示,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四是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五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中新经纬APP)

(编辑:冯方)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