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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来了 明年1月起正式施行

2020-12-25 12:02:2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5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25日消息,《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银保监会

  《办法》包括五章、35条内容,对责任保险业务的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提出,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

  (二)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三)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

  (四)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五)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

  (六)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内控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配备具有责任保险专业知识的产品开发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精算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满足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风险防范等需求。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单独设立责任保险业务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责任保险数据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不得利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活动。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建设。

  监督管理方面,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责任保险上年度经营报告,直接监管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属地监管公司向属地监管局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成果、赔付情况、保险服务开展情况、创新亮点、典型赔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由总公司集中管理的高风险业务经营情况;

  (三)责任保险统计制度未单独列明的险种中,年保费收入占比超过本公司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的单一险种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责任保险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在经营责任保险业务中,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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