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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大成基金信息技术总监“老鼠仓”被查:罚没2301万

2021-12-28 07:42:53 澎湃新闻

  原大成基金信息技术总监“老鼠仓”被查:罚没2301万

  澎湃新闻记者 葛佳

  又有基金公司员工“老鼠仓”被查!

  广西证监局12月24日公布的两份决定书显示,原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蒋卫强,在任职的近4年时间里,利用未公开信息,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约6.69亿元,盈利575万元。

  最终,现年47岁的蒋卫强收到了广西证监局开出的——罚没2301万元、10年市场禁入的罚单。

  “抄”基金经理作业,趋同交易6.69亿元,盈利575万元

  根据广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书,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蒋卫强担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职务,拥有大成基金恒生系统核心数据库账户权限。任职期间,蒋卫强利用该账户权限使用办公台式电脑提取查看大成基金所管理的3个组合账户的历史和实时交易数据。

  蒋卫强利用查看到的未公开信息,操作“郭某珍”证券账户与大成基金受托管理的上述3个组合账户趋同交易股票。上述期间,“郭某珍”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约6.6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约575.29万元。

  广西证监局认为,蒋卫强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蒋卫强的上述违法事实,交易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所列情形。

  蒋卫强申辩称:“跟随型”交易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应蒋卫强的要求,广西证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蒋卫强提出了四点申辩理由:

  一是本案属于“跟随型”交易,社会危害性低。

  二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是本案现有证据只是证明蒋卫强具有查看信息的权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何时查看哪一项具体非公开信息,工作期间存在外出、出差、休假情况,且部分股票交易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属于自主决策,并非趋同交易,属于巧合,对应的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应予扣除。

  四是沪深交易所计算趋同交易金额和盈利金额的数据不包含开市前委托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综上,蒋卫强请求调减市场禁入年限,定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幅度内,同时还请求调减违法交易和违法所得金额,将罚款倍数定为1倍。

  罚款1726万元

  不过,广西证监局经过复核,针对上述四点申辩理由也一一给出回应。

  广西证监局认为,第一,本案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了“跟随型”交易的因素。

  第二,蒋卫强不存在主动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其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

  第三,经核实,蒋卫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相关股票,其关于本案认定的部分违法交易是自主决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认定的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无误。

  第四,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根据本案证据认定,沪深交易所的计算数据仅是提供参考,开市前委托交易时间并不影响本案趋同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的计算。

  最终,广西证监局对蒋卫强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且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同时,对蒋卫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52934.33元,并处以17258802.99元罚款。

  对此,大成基金回复澎湃新闻记者称,获悉此消息,大成基金深表痛心。蒋卫强上述行为属个人行为,其年初已从公司离职,目前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正常。大成基金一贯遵循“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对公司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未来将继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老鼠仓”屡有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此前因“老鼠仓”获罪已有数例,涉及的机构包括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些涉案人员或为投资经理或为部门经理,例如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健、交银稳健原基金经理郑拓、交银施罗德基金原投资总监李旭利、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等。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涉案人员炒作股票的数量基本上都在几十只以上。方式上多采用他人手机和电脑操作,因趋同交易而最终暴露。

  那么,什么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业内人士指出,在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过程中,一些机构从业人员乃至监管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抢先于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以达到谋取利益或躲避风险的目的。这是一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为,其将本应属于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蚀,所以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

  与内幕交易相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中的“未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内幕信息”的范围不同,但是其通过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影响性获利的本质相同,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实质危害性相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当。因此,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今年8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这是首次针对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此类指南。

  其中提到,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研究和交易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内幕信息报告、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等规章制度;应当参照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针对基金投资交易、收益分配等未公开信息的识别、管控机制,建立并完善内部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申报、合规检查和考核追责等规章制度。

  此外,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投资交易限制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合谋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或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形式操纵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异常交易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和报告机制,防范操纵市场等行为。

(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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