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晋:平台企业产融结合带来风险叠加与传导
中新经纬 | 2021-04-19 14:34:27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9日电 题:《孙晋:平台企业产融结合带来风险叠加与传导》

  作者 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数字经济,其载体是互联互通几乎没有边界的互联网和平台,在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加持下发展迅速,以至于一度把监管远远抛在了后面。一方面,监管跟不上数字创新和平台发展的步伐,必然积累问题。另一方面,平台资本无序扩张,主要体现在平台业务的过度扩展蔓延,尤其向金融领域延伸,又形成系统性风险,衍生金融稳定问题,二者叠加,对监管形成严峻挑战。竞争问题和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反过来阻碍了创新,影响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平台产融结合的金融风险问题

  平台企业一般发展到一定规模,在资本逐利本性驱动下,“流量变现”“数据变现”的趋势日益明显,需求日益强烈,驱使平台企业特别是超级平台企业必然涉足金融业务,发展金融科技,形成互联网金融平台。相比于传统经济活动的范围经济效应,平台的范围经济效应更为显著,其原因有二:平台在聚合生产要素拓展产品和服务时,不存在传统企业所面临的空间限制;平台聚合生产要素拓展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也要比传统企业的成本低得多。这种超常的范围经济效应使得平台多元化跨行业经营变得更加容易,多元化程度越高其范围经济效应也就越大,驱使平台纷纷致力于多元化扩张,可以在较短时期就变成了一个触角无所不及的商业帝国。由产而融的产融结合便是各大头部平台企业趋之若鹜的商业策略,因为由商品和内容服务平台向金融服务延伸,便将互联网无所不在的连通性与金融资本无所不及的触角相融合,带来了巨大的范围经济效应,无异于为超级平台的资本扩张装上了“永动机”。这种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产融结合,如果失去监管制约,尤其当失去金融监管,其负外部性不断显现和积累,威胁金融稳定。由于平台的创新活动和多元化经营主要考虑其纯粹的商业利益,很少顾及可能对社会带来的负的外部性,换言之,平台获取了创新和经营的收益,却没有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全部成本,从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对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而言,如果仅仅只考虑企业创新和经营的成本与收益,而对可能给整个金融体系甚至整个市场带来的巨大风险不予考虑或考虑不多,这就对国家金融稳定造成威胁。

  风险叠加与传导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产融结合带来的市场力量集中包含两个阶段或称两次集中:一是互联网领域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或者产业资本拓展到金融领域带来的经济力集中,即“首次集中”;二是作为产融结合结果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对外兼并、控制、扩张所导致的经营者集中,即“再次集中”。

  互联网产融结合的原因既包括企业推动自身业务增长、突破单一盈利模式的内在需求,也包括外部环境有利条件的刺激。具体来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网民规模飞速增长;监管部门近年来为了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民营金融政策逐渐放宽,并推动发展普惠金融,同时中小微企业进行间接融资的需求缺口很大。互联网科技产业资本在规模壮大后,因其现有产业资源丰富、用户数据积累庞大,天然适合“由产向融”进行产融结合,以利用产融业务间的协同效应,实现快速发展。这就为互联网科技企业进行“首次集中”提供了合理动机和天然优势。

  互联网领域产融结合的“再次集中”,则是产融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对外兼并扩张,包括开展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甚至开展证券基金业务。作为资本扩张的典型表现,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市场势力如虎添翼、不断膨胀,极易妨碍市场竞争和威胁竞争秩序。首先,大型互联网企业凭借技术优势掌握大量数据,辅以互联网技术的外部性特征,容易形成市场主导地位;其次,上述竞争优势可使得大型互联网企业在资源配置中权力过度集中;第三,大型互联网企业还可能导致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传统措施失效。

  互联网平台巨头的产融结合带来的负外部性,在利用庞大市场力量排斥同业经营者,损害市场竞争,最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基础上。此外,平台的公司治理机制往往不健全,内部人控制严重,经营透明度低,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也是客观问题。(中新经纬APP)

  孙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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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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