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杰:直播打赏应协同共治尊重用户选择和平台探索
中新经纬 | 2022-08-10 20:22:31

  中新经纬8月10日电 (王玉玲)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直播打赏的性质与规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对直播打赏问题进行了分析。

  刘文杰认为,直播打赏是用户以货币对其欣赏的内容加以评价,并不违反市场经济的公平、自愿原则。再者,用户打赏是对自身财产的处分,属于行使固有权利。直播打赏作为适应网络环境特点的一种付费方式,在相当程度上支撑了直播产业的发展,是精神文化产出进一步丰富和品质提升的保障。

  刘文杰表示,依据相关民法规范,已经完成的赠与原则上不能撤回。此外,还应当考虑到,用户打赏通常发生在观看表演过程中或观看以后,打赏实际是针对所欣赏表演的“给付”,与一方纯受益,另一方纯付出的赠与存在很大不同。

  刘文杰建议,对直播打赏治理宜区分情况,对症下药。就未成年人打赏而言,考虑到未成年人绝大多数尚处于受教育阶段,心智尚不成熟,监护人是其经济来源,对其加以严格限制确有必要。实践中,各头部直播平台均推出青少年模式以落实监管要求,并积极落实身份认证要求,如发生未成年人打赏情况,则对打赏金额予以退还。另一方面,平台侧的治理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尤其是父母账号进行直播打赏的问题,措施若要收到实效,还需要家长的积极配合。

  成年人处分自己财产,只要不是为非法之目的,原则上法律不应干预。不过,在直播打赏领域,考虑到意思表示错误、恶意诱导打赏等情况的存在,针对用户设置一些保护机制仍是有意义的。

  “以上情况表明,从保护用户角度设置若干规范有其正当性。但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也要做到守住底线,而不是替市场主体(既包括消费者也包括经营者)做决策。完全消除局外人眼中的‘非理性’消费,代价可能是理性消费也无落脚之地。”刘文杰认为,就直播打赏的法律治理而言,强制性规定的重点应当落在防止欺诈和胁迫,而诸如打赏限额要求可以原则性规定形式出现,给行业自律、企业创新留出空间。同时,对用户打赏金不宜通过所谓的“冷静期”规定予以无条件退还,但也不应不分情况地一概不可退还,而是应在政策法规层面区分情况,在平台规则层面出台合理可行的申诉和判定标准。

  刘文杰指出,直播打赏需要各方协同,社会共治。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及国家网信办的指导意见要求,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由于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打赏的金额不尽相同,难以明确相应的额度,如何科学合理界定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平台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对用户消费打赏尽到提醒义务,降低冲动打赏、激情打赏的风险。目前,平台在设置打赏提醒上已经有所行动。例如,抖音等直播平台于今年上半年在行业内上线打赏提醒功能,用户在默认额度提醒之外,还可以自主设置单日消费提醒额度,如果用户未主动打开提醒开关,其消费达到一定阈值,平台将主动提醒,并引导用户进行自主设置。

  “应当说,将用户自主选择与平台主动保护相结合,是一条较为妥当的技术路线,值得肯定。总体而言,上述举措反映出我国头部直播平台在促进内容优质多元化发展及加强用户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是对政策导向的积极响应,为实现直播打赏的多方共治奠定了良好基础。”刘文杰总结道。(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王玉玲:wangyuling@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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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杨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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