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互操作”有助解决平台数据滥用
中新经纬 | 2021-11-11 19:14:32

  中新经纬11月11日电 题:“互操作”有助解决平台数据滥用

  作者 陈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数字经济下平台垄断问题,已从早期的流量竞争和商业模式角力,简单地靠“烧钱”补贴流量争夺,大搞掐尖式并购以形成市场封锁结构,到数据和算法、技术及资本优势的协同发力,形成以一个超级平台为核心和中台的数据生态系统型垄断竞争。平台企业会在“数据+算法”的驱动下形成多轮、多向交互,向各市场传导数据与算法优势,不断强化对各端用户的锁定,并通过用户数据资源的积极共享与深度使用,实现全系统协同,最终完成竞争优势构建,由此引发了不断强化其市场力量和支配范围的“平台生态型垄断”。

  在这一垄断格局下,破解以数据为核心的平台生态型垄断不仅需要从反垄断法角度发力,还需其他多部门协调、多法律工具协作,完善多种治理方式,真正推动平台公平竞争。其中实现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解决数据权属和权益分配,数据开放义务及责任承担,数据安全标准统一等都构成了平台公平有序竞争的基础。

  实际上,促进各数字平台互联互通也已成为推进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的治理工具,对从行业监管入手,推动市场监管破局,且合力行业与市场两种监管方式和力量提供了契机。

  平台互联互通可以描述为,建立平台间无障碍的连接,实现数据互操作和开放生态系统,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间建立连接,实现数据的安全流动与合理共享,以及业务的有效互通与便利操作,使不同平台的用户可以进行安全无障碍的便利切换和贯通服务,其中核心的问题在于推动用户数据的可携带和平台数据的“互操作”。

  用户数据可携带权仍需完善

  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个人数据可携带权。数据可携带权是指数据主体有权从数据控制者处获取个人信息副本,以及请求数据控制者直接将其个人信息传输给另一实体。数据可携带权旨在加强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自主权,助力于促进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破除数据垄断,起到防止个人信息锁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以及增强平台之间竞争的效果。但是,也需注意到,若实施不当,数据可携带权在实践中反而可能起到强化垄断的反面效果,使得中小创新型平台的用户利用数据可携带权将其用户信息迁移到大型或超级平台,进一步增强超级平台的市场力量,降低中小创新型平台的竞争力。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可携带权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其适用的数据范围、可携带数据的传输格式等并未提供明确指引,还有待未来相关执法机关在实践中进一步论证和完善相关制度。

  在这一方面,其他相关立法和执法实践或可具有一定借鉴价值。例如,在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数据范围方面,一般来说,用户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用户有意或主动提供的个人数据,例如用户名、年龄、身份证等身份信息,以及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输入的内容(如微信上的聊天记录等);二是对用户使用服务或设备的观测数据,例如在某应用上的在线时长、点击率等;三是基于统计分析、算法加工计算产生的衍生数据,例如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的购买模式等信息对用户进行用户画像,从而实现精准营销。

  在构筑中国数据可携带权的法律框架时,还需立足于本国国情,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选择真正适合中国的规则和方案,以实现科学监管、审慎监管。

  “互操作”有助解决平台滥用数据

  “互操作”是指不同数字服务之间进行相互通信、协同工作的能力。“互操作”旨在让不同平台间可以更好地实现互补,让用户的使用体验更为便捷。根据要求互操作的平台和应用之间的关系,互操作可以分为“纵向互操作”和“横向互操作”。纵向互操作是指处于上下游的应用或平台之间的通信和协同问题。例如,社交媒体平台与电商平台的互通,就属于纵向互操作。横向互操作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数据平台或应用之间相互通信的能力。例如,两个即时通信软件之间的互通,即属于横向互操作。

  “互操作”能有效消除很多反竞争问题,有利于解决平台滥用数据垄断的问题,这也是各国或地区执法机构都在考量和关注借助“互操作”解决平台垄断可能性的原因。具体而言,实现横向互操作可以有效破解平台对用户的圈占,促使平台将更多心思和资源投入到提升平台服务、增加平台特色上。促进纵向互操作,则有助于抑制平台将其在某一业务上的优势传导至另一业务领域,从而有效减少平台自我优待、交易歧视等垄断问题。

  然而,也需注意到“互操作”很可能成为阻碍创新的一个因素。一方面,实现互操作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平台之间需要在接口、操作规范、操作机制上达成一定的统一规范,而统一的规范在达成后较难进行修改,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创新的步伐;另一方面,互操作的推进也可能增加企业搭便车的风险,从而进一步减少创新的激励。

  鉴于此,如何把握在实践中落实互操作,既要防止恶意垄断,又要避免对先发企业的创新抑制,平衡好数字平台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和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以及整个市场创新发展利益之间的关系,还有待于执法机构和专家学者在实践中的密切配合和共同探讨。(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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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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