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等: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义务
中新经纬 | 2021-11-19 20:50:31

  中新经纬11月19日电 题: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义务

  作者 陈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马贤茹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平台主体责任指南》)。前者确立了平台分类分级标准,将平台分为“六类三级”,为明晰平台角色和定位,科学有效设定平台责任和义务,增强平台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奠定了基础。后者设置了不同等级的平台应承担的与之能力相适宜的主体责任,全方位、多维度、分层次地覆盖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信用评价、数据与算法规制、平台内部治理、平台内多元主体保护、环境保护、纳税义务等一系列平台责任与义务,有助于科学全面系统地引导和规范平台经营行为。

  强化超大型平台义务与责任

  《平台主体责任指南》规定了超大型平台需要落实的平台主体责任,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为超大型平台设置公平和非歧视原则,不得实施自我优待。《平台主体责任指南》第3条规定,“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符合安全以及相关主体权益保障的前提下,推动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互操作性。超大型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和用户获取其提供的服务提供便利。”

  这一规定直击长期以来具有优势地位的超大型平台企业拒绝数据互操作,封闭生态系统的现象,将超大型平台的互联互通上升为一项积极性任务,有助于推动平台互联互通工作的走深走实。

  第二,强化超大型平台的多重责任,落实平台作为重要经济商业体和社会组织体的特定责任。《平台主体责任指南》提出,在数据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确定数据安全责任人;在内部治理方面,应设置平台合规部门、平台内部预防腐败机制,以及平台内部定期教育培训项目;在风险防控方面,针对平台经营风险,建立内容审核或广告推荐审核的内部机制,定期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在安全审计方面,应定期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等。

  这些着重提升平台对各类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能力,激励平台发挥自我治理和自我规制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三,《平台主体责任指南》规定了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促进创新方面的义务。这主要指规定超大型平台应“加大创新投入”“扶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不断激发平台经济领域创新发展活力”的内容。

  然而,这里的中小科技企业是否包括竞争者,还是仅指平台内经营者。包括竞争者的话,要求超大型平台扶持竞争者,是否会违背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助长扼杀式并购,值得进一步思考。

  平台治理走向整体型融合规制

  《平台主体责任指南》也对除超大型平台外的其他平台主体规定了各项义务,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平台作为管理者的基本义务与责任。《平台主体责任指南》第10条至13条,涉及信息核验、记录、公示义务,平台内用户管理,包括内容管理、禁限售管控等。第14至15条涉及提升平台透明度要求,包括平台履行与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相关的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保证相关规则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交用户评价、其他用户查看用户评价提供有效简便的途径。

  第二,规范平台竞争行为和数据算法使用行为。具体包括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数据获取、算法规制、价格行为规范、广告行为规范等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其中,第18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数据获取与使用行为做了细化规定。

  当前,对算法使用的规制与约束成为监管重点与难点,《平台主体责任指南》在这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进行产品推荐、订单分配、内容推送、价格形成、业绩考核、奖惩安排等运用时,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基本的科学伦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企业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平台主体责任指南》的先进性、专业性及综合性。还需结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对滥用数据和算法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予以系统化和体系化理解,逐步建立健全算法治理的协同格局。

  第三,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平台主体责任指南》第25条至27条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自然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予以规定,拟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相关规则形成有效衔接,譬如《平台主体责任指南》第26条提出“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相关要求”是对《数据安全法》第21条的回应与细化,“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与《数据安全法》第27条保持一致。

  第四,保护平台内相关主体权益的义务。《平台主体责任指南》第28条至31条分别针对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规定了各项义务,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台领域的明晰化与可操作提供了行动守则与合规指引。

  值得关注的是,对平台主要行为及相应主体责任的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的覆盖,已实质性地突破了对平台经济进行市场监管的制度架构与职权配置,是对目前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问题的有益尝试,努力推动平台治理从单一型的市场或行业规制走向整体型的融合规制,建立跨行业与市场的效果规制模式,打破权力壁垒,深化规制改革的积极探索。正如,《平台主体责任指南》还对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黑灰产治理、环境保护、纳税义务、配合执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平台的监管已从以市场竞争规制为中心走向市场与行业相统合的系统规制与整体规制,平台作为经济商业体与社会组织体的双重属性进一步凸显。

  同时也需要看到,《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对平台分类的设计,可能引发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的冲突,譬如,对金融服务类平台的监管会引致金融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平衡问题等,容易产生“监管竞争”“多头执法”“交叠规制”等不利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情况,故未来需明晰各部门监管职责和范围,切实增强监管的精度与效度。此外,落实平台责任不等于“不竞争”“不发展”“不创新”,切莫走向极端,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的重点在于更好地在规范中支持各类平台健康发展,有利于平台经营者全面审查和防范可能存在的各类违规违法风险,科学利用内外部两种规制力量增强我国平台经济的竞争能力与创新能力,助力优质可靠的平台企业出海参与全球竞争,只有提质方可增效。(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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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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