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统筹数据安全与发展需依靠用户等多元主体合作
中新经纬 | 2021-11-22 20:26:00

  中新经纬11月22日电 题:统筹数据安全与发展需依靠用户等多元主体合作

  作者 陈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中新经纬研究院特约专家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统筹网络数据的发展与安全,协同多主体共同治理数据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发展是数据治理的一体两面。如若一味追求数据流通共享,提升数据发展速率,很可能引发隐私泄露、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等问题;若一味追求数据安全,则可能导致数据流通受阻,甚至有关主体假借数据安全之名行数据封锁之实,数据孤岛、数据断供或数据垄断现象加剧。《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了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即“坚持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与保障数据安全并重,加强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兼顾数据安全与数据发展,需依靠多元主体间相互合作。

  首先,多主体协作有助于发挥不同主体的优势。如若数据涉及到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由政府主导治理更为合适,同时可以由科研机构进行必要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其次,由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主体在政府的主导下共同参与到对数据的治理中,有助于弥补可能出现的政府管制失序、失效等问题,使得市场与政府间的沟通更加便捷高效,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在数据治理领域的良好结合。

  再次,不同主体对数据的诉求不同,多元主体协作治理有助于满足不同主体的诉求。譬如,个人用户较为重视数据中蕴含的隐私信息是否会泄露,更加重视数据安全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企业用户,特别是初创型的中小企业则较为重视能否快速获得数据资源,更希望市场上的数据能够快速流通,同时在位企业一方面有保障广大个人用户数据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基于商业竞争考虑适度开放和有选择开放数据的必要,对数据流通发展与安全保障间的平衡会有更多考量要素。

  进一步来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护相关的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和人才培养。国家鼓励国家机关、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保护合作,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这一点与《数据安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相一致。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公众均可以对平台规则、隐私政策的制定及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修订提出意见,广大用户也可以参与到对数据的治理之中,平台也应当及时反馈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的理由。

  《征求意见稿》同样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到数据治理之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支持成立个人信息保护行业组织。对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行为,该行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与刚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相呼应。

  需要指出的是,与平台自治中需要兼顾数据安全与流通的理念不同,《征求意见稿》较为重视行业协会在保障数据安全上的作用。若能补充关于行业协会在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和发展利用上需发挥积极作用的内容,则对维护和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高数据价值更有帮助。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立足于统筹数据安全与数据发展,明确在政府部门主导下,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数据治理的原则与规则,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了细化,努力搭建多主体协同治理数据的基本框架和行动守则。可以说,该《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稿值得期待,希望未来能在多主体协同治理数据的原则规则、方式方法、条件保障及责任认定上能进一步细化实化,努力实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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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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