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1月5日电 近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以下简称《公开谴责》)。

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截图
《公开谴责》显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阳光或发行人)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发行了19阳集01、19阳集02、19阳集03等公司债券,相关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福建阳光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且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上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情节,违规情节严重。
上交所指出,发行人未按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且发行人前期已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上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理应对定期报告披露事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6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吴洁作为发行人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刘冬平作为发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2.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洁,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冬平予以公开谴责。
Wind信息显示,福建阳光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阳光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洁为公司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3.88%、43.75%。公司的房地产业务是由下属控股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经营管理。
因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阳光城已于2023年8月16日被深交所摘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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