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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与以往招标采购有何不同?官方解答来了

2019-01-17 18:27:0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17日电 17日,国新办举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吹风会。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对“此次集中采购试点跟以往的招标采购有何不同”作出回应。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焦非 摄) 来源:国新办网站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本次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影响很大,社会关注度也很高,请问此次集中采购试点跟以往的招标采购有什么不同?

  陈金甫指出,这次招采与以往招标采购相比较,有几处相同点,比如依法依规,坚持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这都是它们的共同点。不同点主要是针对在以往招采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量价不挂钩,招采不合一,还款不及时,医院进不了,带金销售等。

  陈金甫表示,在招采环节,应回归招采的本意,健全招采的机制:

  第一是量价挂钩。在交易过程中,不同的量带来的价格和成本不同。作为招采的主体方应该承诺采购量,企业进行合理的测算后,申报一个合理的价格,这就是公平合理的充分竞争。

  第二是招采合一。招和采,招了就必须采购,必须合一,避免企业再去医院公关。

  第三是必须保证使用。这个过程实际上是重塑在招采中的契约精神,还原商业的基本法则、基本规则。

  第四是保证供应、保证还款。货款两清,这是在招采层面设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回归招采的本意。

  陈金甫指出:“在招采中受部门、受体制、受政策的影响,一些原有的招采职责不能到位。”他谈到,“这里就需要‘三医’联动,需要打通部门之间的壁垒,消除体制障碍,形成政策协同,这次改革的真正的意思在‘三医’联动层面。”他指出,用机制来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推动医疗机构用好药,用中标的药。

  陈金甫最后强调,部门职能方面,各部门在改革的目标和执行力上要协同,在职责上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第一,要求试点地区切实按试点方案抓紧落实,制定配套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改革试点落实到位。第二,按照试点方案,药监部门管质量,不只是把好入围质量标准,还要进行全流程的质量监测,要全部纳入抽检范围,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飞行检查。在供应方面,卫生健康部门、工信部门等,不仅是要确保企业的用量,还要对医生的临床使用进行指导,制定仿制药替代的诊疗规范,加强使用中的考核监督。(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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