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东风本田4S店 著作权引发索赔案
法制晚报讯(记者 周蔚)给武汉东风本田设计的4S店却被用在北京一东风本田4S店,设计者武汉新建业广告公司认为著作权被侵犯,故将涉案4S店承租人和产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拆除与自己作品版权特征相似的部分,并索赔15万元。
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涉案4S店的产权人北京德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
据悉,这也是海淀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侵害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2004年,新建业公司与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签订《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4S店设计合同书》,约定由新建业公司进行东风本田4S店的形象设计和建筑结构设计,合同对所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未约定。
之后新建业公司发现,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在北京建成的东风本田4S店采用了该设计。
原告新建业公司认为,东风本田4S店的建筑作品著作权应归其所有,国机隆盛公司作为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采用新建业的设计,侵犯其著作权。而德诚置地公司作为侵权建筑的开发者,构成共同侵权。故要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庭审中,新建业称,根据公开的数据,2013年已有365家4S店采用了该公司的设计。
对于新建业提交的涉案作品的结构图、效果图图册,国机隆盛认为,新建业并非涉案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新建业公司自称合同原件在搬家过程中丢失,故被告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版权登记仅为自愿登记,版权管理部门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故其认为根据原告证据证明涉案作品作者为东风本田。
庭审中,被告国机隆盛称,原告新建业公司与东风公司的合同约定,设计是用于东风本田4S店使用,可根据市政规划、地质取样进行设计。
对此,原告新建业公司则认为,建筑作品体现在各类有形文件之中,从平面到立体是对建筑作品的复制。